标题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张店区金融招商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兑现(实施)细则发文机关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张金监〔2019〕28号
索引号
11370303MB286876XX/2019-5179230
成文日期
2019-11-06
发文日期
2019-11-16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失效
张店区金融招商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兑现(实施)细则
张金监〔2019〕28号
各镇、街道、园区,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张店区委、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的意见》(张发〔2019〕9号)的精神,做好对金融招商项目专项补助的审核、兑现工作,在充分征求各镇、街道、园区及区直有关部门意见后,现制定如下细则:
一、项目认定标准
1、金融招商项目是指新入驻我区的市级以上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期货类公司。
2、已入驻的市级以上保险公司和证券期货类公司是指2012年(包含2012年)以后入驻我区的市级以上公司。
3、其他贡献度较大的金融类、金服类公司可按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奖补政策。
二、补助申报流程
1、享受补助的公司在1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道、园区等单位提出申请(对财产保险公司车船税的奖补,每半年申报兑现1次),由镇、街道、园区初审后,报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联合会审。
2、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会审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3、镇、街道、园区负责通知辖内符合项目认定标准的公司,并做好数据统计和奖补材料初审工作。对于超过申报期限未报的公司,视同放弃享受奖补。
三、奖补原则
1、对同一企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年度实际在我区形成的地方贡献总额。
2、奖补资金申报工作依照公开透明原则,奖补申请会审结果将通过张店区人民政府网金融服务平台专栏和“张店金融”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口头或书面向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映。
四、申报材料清单(需查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不动产证(若不动产证未办结的,提交不动产购置合同、购房发票);租赁办公用房,提供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发票
2、监管部门批复设立或迁址的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
4、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核的财务报表、在我区纳税凭证
5、公司银行账户信息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