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王勇解读《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
索引号: 11370303MB286876XX/2022-53000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04 发布机构: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领导干部解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王勇解读《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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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王勇就文件的起草背景、主要措施等进行详细解读。

问:《关于印发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起草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为积极推动“政银担”合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通知》

问:《通知》明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中明确了“政银担”业务实施对象、代偿分担比例、贷款利率范围等

政银担”业务是指张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发挥各自优势,由担保机构为符合“政银担”业务实施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予以担保,银行再发放贷款(不包括房地产贷款、融资平台贷款和非自身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发生代偿后,实行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位一体、共同分担。

代偿分担比例按照2:2:6,分别由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分担。同时政府给予担保机构一定担保费补助。

“政银担”业务实施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张店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生产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商业银行基本贷款放款条件,但因其抵质押物不足,导致商业银行最终无法审核放款,经担保机构考察通过,且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同意为贷款业务提供一定反担保措施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根据银行信贷政策,小微企业承贷主体可以为企业法人,也可以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持股占比超过50%)或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承贷主体必须为负责人。

同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工信部等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控股股东、企业法人、企业实际控制人无涉诉、被执行、限高等违法失信情形。

3.满足银行贷款放款条件和担保机构担保的基本要求。

银行以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自主加点(不超200BP)确定贷款利率。

实行行业优质企业“白名单”制度,综合考虑财政支持政策、税收缴纳、行政处罚、企业信用、创投资金投资等因素,由部门、镇(街道)、园区推荐等行业优质、重点扶持企业优先享受“政银担”业务政策,“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由领导小组及商业银行、担保机构集体综合评定后,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布,银行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不超100BP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