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王勇解读《张店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03MB286876XX/2022-529979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机构: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领导干部解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王勇解读《张店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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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王勇就文件的起草背景、主要措施等进行详细解读。

问:《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起草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为支持我区企业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发挥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支持作用,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维护金融稳定,特设立“张店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

问:《通知》明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中明确了转贷资金业务实施主体、适用对象、贷款利率范围等。

转贷资金是指对我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重点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转贷周转资金,帮助其维护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转贷资金仅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不得用于不同银行之间的还款与新贷业务,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转贷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

转贷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转贷资金实行微利有偿使用,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需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自企业收到借款至企业按借款协议约定及时归还全部借款期间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按不低于全部借款金额日0.03%收取借款利息。企业逾期未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借款利率调整为不低于每日0.1%。借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在借款前将借款利息足额交纳至转贷服务机构,借款到期后,借款企业按时将借款本金足额归还,借款利息根据借款企业实际用款天数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