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标题: 【图文解读】《张店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3MB286876XX/2020-503548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06 发布机构: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图文解读】《张店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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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类金融业态的活跃,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理财、养老服务、区块链技术等旗号,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进行各类非法集资,手段多样、隐蔽性强。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防范金融风险蔓延发展,张店区不断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调动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张店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第三章奖励的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监督及管理、第五章附则

(一)总则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举报人的范围,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发生在张店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张店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张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3个条件:

1、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

《办法》第八条明确了4种不予奖励的情形:

1、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2、举报线索已进入查处程序;

3、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三)奖励的方式及标准

《办法》第十一条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金1000元。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金500元。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举报奖励领取的流程和时限: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四)监督及管理

区处非办定期汇总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通过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实事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附则

《办法》自2020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日。

                                                                                                     解读人: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