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张店区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解读
索引号: 11370303MB286876XX/2021-514877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17 发布机构: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策解读】关于《张店区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17
  • 字号:
  • |
  • 打印

关于《张店区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解读

 

为保持现有金融机构的稳定,积极招引新的金融业态来我区集聚发展,我局依照《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淄政办发〔202013 号)文件精神,参考其他区县近年出台的相关政策,起草了《张店区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一、制定原则

(一)本《政策》是在市里补助基础上额外制定的奖补政策。

(二)机构用房补助中,购房补助借鉴了区服务业发展中心拟定的总部经济中的有关政策,一律按照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但奖补额度上限控制在市里奖补额度的30%-50%之间。

(三)从招商、安商的角度来考虑,对机构入驻后3年内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的50%对其进行奖补,3年后,以其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对其进行奖补

(四)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方面与市里一致,参考淄川区、临淄区,统一将奖补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

二、主要内容

本《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多次讨论、调研,同时征求了区财政局、区投促局、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的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共包含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一是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银行和年度营收在国内前10的保险公司市级以上公司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二是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分别按照购买用房和租赁用房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助。其中购房补助借鉴了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关于总部经济的政策,按照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为200万元。三是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区级以上金融机构,3年内每年按照其对张店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3年后视同老机构,享受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的奖补。其中租赁办公用房的财产保险机构,其当年地方留成无新增或地方留成新增部分80%的奖补不能覆盖房租的,以其当年地方留成,对公司按照实际合同房租数给予最高50万元房租补贴此条奖补政策对同一财产保险机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部分,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集聚发展。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购房和租赁用房补助,补助的最高额度均为市里政策的50%

第三部分,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集聚发展。执行市里的基金十条政策。

第四部分,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我区参照市里政策,执行标准为市里奖补额度的30%-50%。

第五部分,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依据市里文件精神,参照淄川、临淄等区县,为更好支持我区企业上市,提高我区企业上市融资能力,对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补助从最高200万元提高到了最高1000万元,对文件出台前已启动上市工作的拟上市公司,企业成功上市后奖补资金总额补齐至1000万元;对在港交所及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企业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六部分,其他规定。明确了政策适用条件、时间等内容。

解读人:金融事业服务科科长 王宁

联系电话:0533-286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