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标题: 关于征求《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3MB286876XX/2020-195785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5-18 发布机构: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征求《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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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制定《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对于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和借鉴。

意见征集时间为:2020年 5月18日-2020年6月28日

联系地址:张店区新村路226号

联系电话:2866465     

电子邮箱:zdqjrbzhk@zb.shandong.cn

 

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政银担”合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银担”业务是指张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企业池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后,实行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位一体、共同分担。

代偿分担比例按照2:2:6,分别由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分担。

第三条 《办法》所称企业池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张店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生产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经担保机构考察通过,且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同意为贷款业务提供一定反担保措施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下同)。担保额度实行分档管理,企业法人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农户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池企业名单由担保机构主动筛选纳入;也可以由银行、部门、镇、街道、园区推荐,或贷款意向企业自行申报,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吸收入池,纳入该项业务。名单由担保机构负责登记,实行动态管理。新入池企业由担保机构每月统一协调组织到淄博市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注册认证。

    第四条 《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政银担”业务中政府承担20%责任的风险补偿,专项用于担保机构为企业担保时发生代偿的资金。资金规模暂定20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认可本办法,且与政府、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愿意履行风险分担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认可本办法,且依法设立,由国有出资或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  区政府委托区财政局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及时安排资金给予补充,专项用于政府应分担的代偿补偿。追偿回收款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受区政府委托,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安排、指导、监督工作。担保机构每半年可以集中申请一次代偿补偿,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据实拨付。超出财政预算部分,下年度安排预算补足。

 第十条  担保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书面报送上月新增企业“政银担”业务明细表。担保机构应建立“政银担”工作交流机制,及时与“政银担”业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沟通交流信息,最大限度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章 业务模式

第十一条 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融资额度、融资期限等需求,由担保机构推荐给银行,银行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 银行受理后,担保机构与银行同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企业无抵押担保或抵押不足等贷款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综合性的《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在借款人提交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由银行、担保机构按照正常贷款流程办理贷款。银行对尚未贷过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提前介入,做好首贷培植计划,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预授信额度,保证企业随用随贷。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且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对于张店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涉及金融风险化解等特殊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由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纳入“政银担”业务的企业,获取贷款中,银行及担保机构,应以优惠利率和担保费率支持企业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搭售其他金融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企业负担。

第三章 代偿补偿

第十七条  银行及担保机构要认真履行贷前审查,贷中、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随时关注企业资金使用安全,避免出现人为因素导致资金风险。

第十八条  一旦因不可抗力出现贷款逾期、不良,银行、担保机构应第一时间启动追偿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第十九条 因无法挽回损失导致需要代偿时,银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向银行先行代偿。银行应自行追偿或主动核销未清偿贷款本息20%的部分,不得将自担部分的损失转嫁给担保机构。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担保代偿补偿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代偿补偿项目情况、申请代偿补偿资金金额、担保业务规模及代偿率情况、项目追偿情况等。对政府应分担的20%代偿补偿资金,担保机构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张店区“政银担”业务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表;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结清证明;

(三)每笔担保贷款的相关合同文书;

(四)追偿资料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发票等;

 (五)其它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对每笔业务及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声明。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据实拨付至担保机构。当年超出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于下一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补足。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监管台账,记录、核算和反映风险补偿资金的收付使用及追还情况。银行要建立对应台账备查。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每完成一笔风险代偿补偿后,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事项进行一次核查。相关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章 代偿追偿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债权的追讨工作,在收到风险代偿资金后,不得放弃追偿权,应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追索债权。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费用后,应及时按比例缴回至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代偿债权的追索情况,并附送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代偿贷款签发的生效法律文书(调解、判决、执行、裁定复印件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成立“政银担”业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运作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区法院、区检察院、张店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张店区税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区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开展“政银担”业务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交流互通机制。为确保我区“政银担”业务工作持续稳定开展,银行要做好贷款企业贷前审查,贷中、贷后管理等各项工作,对企业可能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或其他严重影响企业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的,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需要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企业诚信机制。对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并通过行政、司法等手段严厉打击,维护我区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三十条 对从事“政银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风险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5年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政银担”业务明细表附件1.docx

          2.“政银担”业务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表附件2.docx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3.docx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