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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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MB286876XX/2021-523174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区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在政策落实和推行过程中,依然出现银行贷不出、企业贷不到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小微企业有效抵押不足、担保增信措施偏弱 ,从而难以达到银行授信条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特别是今年,因疫情冲击,小微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更加凸显。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
三、出台目的
实施“政银担”业务,通过引导和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构建起政府、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疏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堵点,缓解企业因抵押担保不足导致的融资难题,以金融服务的改善,实现金融赋能行动目标。
四、重要举措
由担保机构为符合“政银担”业务实施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予以担保,银行再发放贷款(不包括房地产贷款、融资平台贷款和非自身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发生代偿后,实行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位一体、共同分担。代偿分担比例按照2:2:6,分别由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分担。同时政府给予担保机构一定担保费补助。
解读人:王勇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电话:0533-218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