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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车站街道办事处首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362D/2020-511330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8-06 发布机构: 车站街道办事处

车站街道办事处首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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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街道办事处首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主项 子项 办理项 所需材料 可纳入承诺容缺办理材料 备注 单位
1 公司(企业)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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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企业)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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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企业)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或窗口申请,取得《企业名称变更使用承诺书》、《企业名称变更告知书》 ;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4 公司(企业)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住所)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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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企业)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6 公司(企业)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本)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7 公司(企业)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8 公司(企业)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9 公司(企业)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股东)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10 公司(企业)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11 公司(企业)登记 公司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1)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2)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3)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12 公司(企业)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份);
(1)变更名称;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或窗口申请,取得《企业名称变更使用承诺书》、《企业名称变更告知书》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13 公司(企业)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14 公司(企业)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15 公司(企业)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经济性质)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16 公司(企业)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17 公司(企业)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金)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2)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18 公司(企业)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经营期限)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19 公司(企业)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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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司(企业)登记 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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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司(企业)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分公司名称变更,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或窗口申请,取得《企业名称变更使用承诺书》、《企业名称变更告知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22 公司(企业)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23 公司(企业)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营业场所)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24 公司(企业)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企业类型)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25 公司(企业)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负责人)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26 公司(企业)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27 公司(企业)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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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公司(企业)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1) 变更名称,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或窗口申请,取得《企业名称变更使用承诺书》、《企业名称变更告知书》;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29 公司(企业)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负责人)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1)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2)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30 公司(企业)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地址)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1)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2)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31 公司(企业)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1)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2)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32 公司(企业)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资金数额)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1)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2)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33 公司(企业)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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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35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36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名称;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或窗口申请,取得《企业名称变更使用承诺书》、《企业名称变更告知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37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车站街道办事处
38 个体工商户登记 家庭成员变更备案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3.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车站街道办事处
39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变更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和相关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车站街道办事处
40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店名、变更负责人)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店名、变更负责人)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车站街道办事处
41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变更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和相关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车站街道办事处
42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条件不发生变化)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条件不发生变化)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车站街道办事处
43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车站街道办事处
44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损坏)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损坏)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车站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