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车站街道办事处服务指南汇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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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362D/2023-510422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机构: | 车站街道办事处 |
服务指南汇编
车站街道办事处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四、申请材料
凭身份证、户口本、2寸白色背景彩色照片5张、病例等到街道窗口初审。
五、办理时限
初审合格,填写表格,到指定医院鉴定,交回相关材料后公示5个工作日,报区残联。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包括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残疾儿童随报随康、残疾人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
二、申请主体
持证残疾人
三、受理条件
持证残疾人。
四、申请材料
持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办事处残联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材料报区残联审核审批。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申请主体
持证残疾人
三、受理条件
持证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同时符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张店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提供申请人的残疾证、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
(3)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五、办理时限
每月15日前申请,次月起由区财政局统一发放。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申请主体
持证残疾人
三、受理条件
持证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张店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提供申请人的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
(3)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五、办理时限
每月15日前申请,次月起由区财政局统一发放。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街道慈善协会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慈善协会临时救助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个人书面申请、支出单据原件等到社区居委会提报相关材料。
五、办理时限
材料上报后,由慈善协会审核审批。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各社区
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二、申请主体
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三、受理条件
烈士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人给烈士(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过继的子女,与烈士没有建立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不能享受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四、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二)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三)错杀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四)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五)养老保险证原件(复印件);
(六)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五、办理时限
(一)个人申报材料及初审。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登记;社区居委会调查复核后填写《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复核。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连同居委会上报材料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会审、公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各社区
三属(烈属、病属、公属)补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三属(烈属、病属、公属)补助
二、申请主体
指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按照规定条件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后,取得民政部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范围包括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三、受理条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子女未满l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l8周岁或者已满l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四、申请材料
1、死亡军人遗属向户口所在地镇(办)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
2、死亡军人相关材料: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部队证明(包括军人姓名、性别、部队番号、军人身份证号、职务、死亡军人遗属等情况);
3、遗属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所在村居或单位证明、证明遗属与死亡军人是夫妻或父母或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无工作单位证明;
4、镇(办)政府形成正式文件《XX同志享受定期抚恤的报告》,填报《烈士家属定期抚恤申报表》或《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民政局。
五、办理时限
材料准备齐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批。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各社区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1.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3.重点困境儿童: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四、申请材料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五、办理时限
材料上报完毕由区民政局审核审批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各社区
申请低保高龄津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低保高龄津贴
二、申请主体
低保对象
三、受理条件
低保对象,年满60周岁
四、申请材料
凭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三张到社区或街道申请。
五、办理时限
每月15日以前申报,当月发放。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各社区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以户为单位)
三、受理条件
户籍在本辖区,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
四、申请材料
填写《山东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委托第三方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待核查结束,核查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到居委会提交审批材料。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申请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个人情况书面说明、承诺书等相关证明。
五、办理时限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审查,于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60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60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二、申请主体
退役士兵
三、受理条件
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制后至1987年12月2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
四、申请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养老保险证明;
(四)退伍证丢失的须到当地武装部门开具服兵役证明;
(五)6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社区居委会提报申请。
五、办理时限
(一)个人申报材料及初审。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登记;社区居委会调查审核后填写《张店区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二)复核。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连同居委会上报材料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会审、公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各社区
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
二、申请主体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涉核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执行核试验保障任务;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与原8023部队同一区域;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
1987年7月1日以前在二炮有关部队从事涉核工作、未享受涉核岗位津贴的退役人员; 1990年1月1日以前在海军有关核舰艇部队从事涉核工作、未享受涉核岗位津贴的退役人员。
三、受理条件
1、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且未曾就业;
2、退伍后安排过工作的在职退伍军人,同时具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三个条件的。
3、在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困难企业(含下岗)的;
四、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户口簿复印件(主页和个人页)、身份证复印件、一寸5张近期彩照;
(三)退伍证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
(四)参战涉核原始记载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退伍鉴定、入党申请书、奖励卡片、退伍登记表等材料显示;
(五)《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六)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的由村居出具未曾就业证明;
(七)退伍后已安排过工作(含失业)的出具以下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证明(劳动保险处出具),未再就业证明(居委会出具);
(八)在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困难企业(含下岗)的出具以下证明: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困难企业证明(劳动局、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单位出具);
(九)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由镇(办)民政办公室填写《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三份并签字加盖公章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办理时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其单位或村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送交区武装部、区劳动局进行会审;
会审通过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则定期发放补贴。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各社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二、申请主体
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三、受理条件
1、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2、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3、《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4、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由申请人签名)要说明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理由。
2、申请人应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
4、申请人应提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5、近期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6、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五张。
7、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
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情医学鉴定结论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人村(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要有村委会书记或街道办事处主任以上3人签字有效,对公式无异议的,由镇办民政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七、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五、办理时限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情医学鉴定结论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人村(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要有村委会书记或街道办事处主任以上3人签字有效,对公式无异议的,由镇办民政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各社区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
四、申请材料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优抚证明等材料到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43895元,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2019年标准)
四、申请材料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社区或街道办理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公示5天,无异议,上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六、咨询电话
0533-2710954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基本信息
四、申请材料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打印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打印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
四、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大病救助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病救助申报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因病治贫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家庭收入证明
4.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5.医疗保险原始单据
6.社保卡
7.居委会公示
8.公示照片
9.审批表(三份)
10.个人申请表
11.入户调查表
12.民主评议表
以上材料由社区居委会申报。
五、办理时限
收到材料后即时审核上报区医保局,等待区医保局审批发放。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
一、事项名称
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
二、申请主体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条件
已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
四、申请材料
本人办理: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一份
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请材料
本人办理: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网上办理:不需要提供材料。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请材料
本人办理: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网上办理:不需要提供材料。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个体工商户贴息贷款就业登记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贴息贷款就业登记
二、申请主体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
三、受理条件
1.在申请地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有实际创业项目。
2.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四、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办理条件
在张店区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
1.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基本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户口本,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1、大龄失业人员(失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仅需提供基本材料;
2、“双零”家庭除基本材料外,另需提供需提供所在社区公示材料;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除基本材料外,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除基本材料外,另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员除基本材料外,另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满一年为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办理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办理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办理条件
张店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申请材料
(一)参保登记手续: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本、二代居民身份证、张店区农商银行卡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二)保险费缴纳手续:每年10月份开始我区集中征缴下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及时到村(居)委会确认缴费档次及扣款银行信息,确认无误后将缴费金额足额存入农信社保卡(或农信银行卡),等待银行代扣,或通过微信小程序等途径按时足额缴纳。
(三)待遇领取手续: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在年满六十周岁前查询个人缴费情况,有补缴需求的提前在人社所办理补缴,以免影响待遇领取。
(四)丧葬补助金领取手续:2013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参保人身份证、火化证、死亡注销证明和继承人身份证、张店农商银行卡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手续,经审核通过后领取800元的丧葬补助金,如未按期办理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五)退保金领取手续:缴费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缴费补贴)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缴费人员死亡当月持参保人员身份证、火化证、死亡注销证明和继承人身份证、张店农商银行卡到村(居)委会办理退保手续。
(六)转移接续手续: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七)资格认证: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应每年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根据个人情况,可登陆温暖淄博人社APP进行手机认证,也可至参保社区或便民大厅进行现场认证。
居民持所需材料至社区,填报相关表格;镇(办)人社所系统上报数据,上报材料。
五、办理时限
每年10-12月份为我区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其余时段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办理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本辖区户籍人口未参与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淄博市以外户籍未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住证持有人可参加居住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
四、申请材料
1、居民医疗参保登记表
2、新参保:参保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届大学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本市以外户籍参保人提供居住证、身份证。
3、退保及变更登记: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居民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
参保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或暂住地所在社区)填写相关表格,并进行初审;然后持纸质材料至车站便民大厅审核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方式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在张店区行政区划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当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四、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
2.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提供毕业证书;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公示无异议的,社区、镇办两级四次实地审核,实地审核通过后系统内登记报送上级审核。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基本信息变更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基本信息变更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变更住址、电话等信息
四、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2.居民户口簿。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淄博市内企业已领取待遇的企业退休职工、遗属
四、申请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本业务淄博市内就近社区居委会均可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失业登记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手续办理
二、申请主体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驻人员
三、受理条件
在淄博市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失业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
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基数调整
服务指南
二、事项名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基数调整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以个体或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有调整个人缴费基数需求。
四、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
服务指南
三、事项名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1.辖区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辖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个人页、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注:上述证件只需一面复印,并复印到一张A4纸上);
2.请提前更改社保卡银行密码开通社保卡银行功能。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受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重置个人网上服务大厅
(温暖淄博人社APP)密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重置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温暖淄博人社APP)密码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已参保或退休人员重置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温暖淄博人社APP)密码
四、申请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880591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0533-2711102
六、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具有合法经营场所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711102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清税证明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0533-2711102
六、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公共卫生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1、公共卫生许可证变更
2、公共卫生许可证延续
3、公共卫生许可证注销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原公共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0533-2711102
六、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公共卫生许可证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共卫生许可证申请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四、办理时限
1、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0533-2711102
六、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3、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咨询电话
0533-2711102
六、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四、办理时限
1、预包装食品销售即时办理
2、散装及餐饮服务20个工作日
五、咨询电话
0533-2711102
六、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二、申请主体
合法生育一孩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受理条件
2016年1月1日之前合法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
四、申请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2.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户主页、一家三口个人单页、索引页)原件及复印件;(孩子户口迁出的请提供孩子身份证复印件)
4.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者请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者请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再婚者请提供婚姻发生变化的各项证明材料。)
5.以上未注明情况,详拨打咨询电话详情咨询。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712051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居民办理老年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办理老年证
二、申请主体
年满60周岁居民
三、受理条件
年满60周岁的居民(他人带齐申请材料可代办)
四、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近期一寸照片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712051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育登记
二、申请主体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
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
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三、受理条件
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再生育前进行登记。 四、申请材料
1.《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3.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咨询电话
0533-2712051
七、办理地点
张店区山泉路5号(柳泉路与王舍路路口东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