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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教育局责任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04C/2018-15638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2-11 发布机构: 张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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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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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负责拟订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

负责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改革的政策研究和调研工作;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2 负责教育经费管理相关工作 负责落实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 "     1.《教育法》(1993年通过,2009年修订)第七十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2.《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0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侵占、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六条: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的;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提出区级教育经费的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负责参与全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负责国内外对我区教育贷款、援款的协调管理工作,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3 负责全区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  

    1.《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国务院令52号)第五十三条: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2.《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3.《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通过,国务院令161号)第五十条: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4.《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七条:未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5.《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年1月9日通过,省政府令272号)第五十条 :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擅自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违反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第五十一条: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生命安全的;违反规定聘用教职工的;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或者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的;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统筹管理全区学前教育工作,负责幼儿园登记注册、变更、终止及晋类、年检等工作。

负责全区中小学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科技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负责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范、指导、检查。

负责研究基础教育体制的综合改革,指导基础教育结构调整及教学改革。

负责全区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指导中小学校普法教育工作。

4 负责全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拟订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相关发展规划和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 "     1.《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第六十三条: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统筹管理全区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工作,统筹管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工作。

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编制中等教育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5 负责指导全区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国防教育、安全保卫和学校文化建设工作 负责全区学生体质健康调查和检测工作,拟订改善学生体质的相关政策。 "

    1.《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2.《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通过)第三十七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发布,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

    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通过,国家体委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批准,国家教委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6.《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5月通过,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 第十九条: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

    7.《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指导学校安全保卫、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负责全区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学校文化建设工作。

6 负责全区教师工作和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 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师德建设和班主任工作。 "  

    1.《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发布,教育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发布,教育部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继续教育活动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全区师资培训方面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师范类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的培训考察、奖惩考核、任免、教育管理工作。

负责专业技术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外事工作。

7 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负责对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检查。 "    1.《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通过,国务院令624号)第二十六条: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2.《山东教育督导条例》(2001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滥用职权的其他情形。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评估。

根据学校布局设立督学责任区,聘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对督学进行管理。

8 "


负责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等工作" 负责全区普通中小学(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教学、电化教育的研究管理工作。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全区教育科研课题的规划与研究管理工作,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组织开展重大教育问题的研究工作。

9 负责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组织、指导和实施张店考区全国普通高考的报名、考试、体检、报志愿、档案管理工作。 "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12月23日通过,教育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2014年7月修正)第三十八条: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纵容他人实施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九条: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3.《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委令第16号,1991年6月)第三十六条: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纵容他人实施上述舞弊行为的。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教育部令第18号, 2011年12月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第十三条: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5.《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6月教育部令第36号)第九条: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指导、管理和监督张店考区艺术类、普通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海军飞行员、高校自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初中起点高等职业教育、高等师范教育、普通中专的报名工作。

组织实施张店考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10 负责指导全区学校布局规划、校舍及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的配备与管理工作 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区学校布局规划、校舍建设;指导全区学校修建工作。 "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

负责教育信息化工作和教育装备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及后勤管理服务工作。

11 "

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负责实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统筹指导语言文字工作,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六条:对违反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属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审核、认定、助学金的发放、信息公示、档案管理等;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资格审核、检查贷款合同的签订、监督贷款学生按时还本付息;其他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查:对学校及幼儿园的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日常随机抽查和监督。

(二)专项监查: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和幼儿园开展专项检查和指导。

(三)对学校资助工作的检查以查阅档案、师生座谈、问卷调查、实地查看等形式开展。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资格的审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巡视。由区教育局、资助中心制定具体检查计划和巡视内容并组织实施,每次检查内容有记录,巡视结果有反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并责令其整改。

(二)年度绩效考评检查:由省、市教育局、省、市资助中心等专家组成的考评小组,根据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对我区的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全面、详细的考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按照方案要求,对学校的资助档案进行查阅,对资助信息的公开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梳理检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学校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向学校及相关人员反馈检查结果,督促整改,追踪后续整改结果,整理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被检查学校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责令其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实行跟踪督查。


 

(二)校园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措施,着力建设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校园平安和谐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检查校园安全组织领导、“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情况。

(二)校园安保建设情况。检查校园“三防一制”建设开展情况,人防、物防、技防等基础保障情况,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三)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检查是否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落实课时计划;是否制定教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安全应急演练开展是否符合要求,应急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四)隐患排查与整改。检查是否建立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安全隐患整改及时。隐患整改中整改事项、整改时间、整改结果,责任人等记录详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督查。

(二)按照校园安全督查计划进行督查。

(三)利用暗访形式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校园安全责任落实、校园安全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情况等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校园安全工作部署文件、资料、安全责任书签订、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图片、总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等内容,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现场查看校舍、校园围墙、食堂、学生宿舍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标准、卫生标准,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现场反馈,并限期督促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反馈检查情况。

(五)下发隐患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国家课程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国家课程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基本使用程序,规范使用开发行为,提高课程实施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要求开齐、开全课程;

(二)课程实施是否符合育人规律、符合政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督导、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督导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各学校抓好整改落实。

(二)开展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课程实施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对各学校课程实施进行定期调度,及时了解课程方案落实情况,对不按要求落实的,进行督促。

(二)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各学校在网上公开课程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常规性检查。组织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采取抽查方式,对部分学校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访谈、查阅资料、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督导、检查,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

(二)不定期抽查: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反馈检查结果;认真整改落实;复查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规定,不能按要求落实国家课程方案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领导约谈等措施。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中小学学籍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中小学学籍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学籍注册、注销、转接等程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为学校、家长和学生提供满意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山东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核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学校学籍管理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各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采取抽查方式,对部分学校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通过山东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定期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平台审核;不定期对学校学籍管理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五)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中小学招生、高中录取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控录取标准,严格招生录取程序,规范招生录取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当年出台的义务教育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二)是否严格执行淄博市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十不准”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各学校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二)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查处各学校违反招生规定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义务段公办学校招生采取预报名制度,由学校和区教育局对学生入学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划片入学。

(二)具有招生资格且被批准招生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当年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招生。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且小学升初中时按调剂生对待、初中生在高中录取时不作为部分高中规模内招生指标分配的基数,学生本人也不享受指标分配生的录取资格,由此引发的问题由招生学校自行负责。

(四)坚持中考招生工作项目负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中考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环环紧扣,层层落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反馈检查结果;督促整改落实;复查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当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淄博市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十不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领导约谈等措施。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六)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为全面推进我区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改革,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省教育厅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科学设置教学计划和课程,配足配齐实训设备,合理配备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师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督导、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督导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学校抓好整改落实。

(二)开展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对中职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调度,了解方案落实情况,对不按要求落实的,进行督促。

(二)开展常规性检查。组织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采取抽查方式,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访谈、查阅资料、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督导、检查,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

(二)不定期抽查: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反馈检查结果;督促整改落实;复查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尚未依据省教育厅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科学设置教学计划和课程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领导约谈等措施。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七)民办幼儿园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促进张店区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张店辖区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幼儿园园舍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办园标准。

(二)民办幼儿园聘用的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五)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保证幼儿在园健康成长。

(六)民办幼儿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幼儿园的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监督。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幼儿园开展专项检查和指导。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办园行为、教育教学、园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

(二)年度检查:学前教育中心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师资队伍、管理工作、安全工作、保教工作、家长工作和幼儿成长等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

(三)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相应的等级并组织幼儿园接受相关部门认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张店区教育局学前教育中心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张店区教育局学前教育中心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张店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生命安全的;

2.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

3.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图书等或者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的;

6.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7.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张店区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八)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规范办学情况。

1.按照审批项目办学情况;

2.管理制度和教学机构的设置情况;

3.规范招生情况。

(二)教学管理情况。

1.教师配备情况;

2.教研工作记录;

3.学校班级、学科、课程安排等情况;

4.教师备课、授课记录;

5.学生学籍、结业等档案材料;

6.学生考勤、学习情况反馈制度及记录;

7.教学评价方案及记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抽查及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工作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督查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开展抽查或专项检查活动。

(三)整改落实。根据检查结果督查民办学校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九)社区教育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实现 “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目标,统筹城乡社区教育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社区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推进我区城乡社区教育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社区教育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乡社区教育组织建设情况。

(二)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

(三)城乡社区教育阵地建设情况。

(四)全面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情况。

(五)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创建各类学习型组织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抽查及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工作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对各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督促推进城乡社区教育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社区教育机构自查。

(二)对各社区教育机构不定期抽查。

(三)整改落实。根据检查结果组织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督促各社区教育机构切实落实《关于推进城乡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鲁教职字〔2012〕30号)、《山东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鲁政办发〔2012〕50号)等文件精神,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教育招生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确保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各类教育招生考试的考点学校、考试工作人员及考生。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考点学校考前是否严格执行《考务工作手册》的各项规定,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考点考场布置是否符合要求;考点学校是否精心选拔试工作人员,并进行考前培训;保密室、监控室建设是否完善。

(二)考试期间,考点学校各工作小组是否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监考教师能否仔细核对考生信息,严格监考;包场员是否认真负责所包考场,并检查监考员工作情况,协同处理突发事件;保密人员是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监控室人员是否提前校验监控设备,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工作,视频录像资料保存完整;考务人员考试信号发布是否及时、准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区教育局派出有关人员和各考点的监督检查人员实地检查考试准备及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检查员考前巡查,检查考点学校考前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机构不健全、未制定考试工作方案、考点考场布置混乱、考试工作人员培训不合格、保密室及监控室建设不完善的,考试工作人员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甚至参与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相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教育招生考试监督检查方案。

(二)考前召开考点学校负责人参加的考务工作会议。

(三)组织选派检查员赴考点学校检查。

(四)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存在问题。

(五)督促落实整改。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1月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教考试(2004)2号文件)、国家、省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监管

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规范教育督导评估程序,实施科学督导、依法督导,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张店区中小学,职教、幼教、特教学校,以及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实施综合督导。责任督学对学校必须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五)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  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

(二)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三)被督导单位须进行自评,并向督导小组报送自评报告。

(四)督导小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五)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六)督导小组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

(七)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申辩。

(八)根据督导小组初步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九)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十一)向区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全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试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制订。

三、有关措施

(一)区教育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店区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予以认定。

(三)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等配套制度。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教师资格认定咨询 为社会人员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咨询服务 组织人事科 2891659

2 中小学招生、学生学籍管理咨询 解答中小学招生、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基础教育科 "2150650

2869980"

3 教育收费项目、标准的咨询 提供经物价部门审核的教育收费项目、标准的咨询 计财科 2863909

4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 宣传、解答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条件、办理流程及相关事项 张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885299

5 招生考试政策咨询 普通高考、艺术类、体育类、海军飞行员、民航飞行员、自考、成考、专升本、初中起点高等职业教育、普通中专、3+4、高等师范教育、公共英语等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张店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282569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