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宗局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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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004C/2018-156398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一、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民族、宗教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落实实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起草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 少数民族经济帮扶政策的落实 贯彻执行国家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3 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 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4 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5 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吸收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6 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7 依法管理宗教活动 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8 指导宗教团体自身建设 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9 发挥宗教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与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10 处理民族宗教领域涉外事宜 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1 民族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第十四条: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2]139号)第十五条:地方民族工作部门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4.《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12 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3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 1.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三、民宗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监管制度
为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职责权限
民族宗教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的申报,对民品贷款相关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和存档,上报市民宗局审批后对区民品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 监督检查对象
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市财政局联合确定的民品企业。
三、 监督检查内容
贯彻执行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情况,申请的贷款数额是否在确定的贷款额度范围之内,是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民品贷款。中央财政对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
四、监督检查方式
民族宗教局联合财政、人行对我区各民品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是对民品贷款的申请、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民品企业的检查,可通过查阅资料和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对金融机构发放民品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审查贴息金额的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
六、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取消该定点企业申请利差补贴的资格。对于骗取贴息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宗教事业
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宗教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监管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和《山东省省级民族宗教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鲁财行〔2012〕5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民族宗教局负责对中央、省级拨付我市的以及区级“两项资金”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对象
“两项资金”是用于扶持民族宗教事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由财政部门拨付的两项政策性扶持资金,民族工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对“两项资金”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管。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两项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资金使用范围、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是否专款专用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民族宗教局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两项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监督审核项目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未经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两项资金”的监管,可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区县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每年要对上年度“两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每年年初,将上年度项目总结报告报送财政局、民族宗教局。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民族、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两项资金”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单位和个人违反“两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制度
为规范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有效保障清真食品质量安全,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职责权限
民族宗教局负责牵头拟定全区清真食品监管计划,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开展突击检查、抽查。
二、 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清真标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者。
三、监督检查内容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3年1月)、《关于加强清真饮食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淄政办发[1993]27号)的要求。
四、 监督检查方式
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一是整治清真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特别是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小作坊、小摊点等。二是整治清真食品流通领域,重点检查商场、超市经营的清真食品,在运输、储存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有无销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三是整治清真餐饮领域,组织专人开展对清真饭店、重点单位职工食堂的调研整治活动。
五、 监督检查程序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可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检等方式,一方面要严把质量关,重点做好对相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进货渠道的监督检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出现“清真食品不清真”现象;另一方面,结合清真食品安全工作的特殊性,重点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是否按清真饮食习惯加工生产,企业生产消毒流程是否符合清真规范,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等问题。
六、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发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具体情节,由市、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宗教活动场所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宗教活动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宗教活动场所是否依法审批登记。
(二)宗教活动场所是否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三)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四)宗教活动场所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五)宗教活动场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六)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是否合规。
(七)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坚持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或专项工作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报送资料。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报送有关材料。
(二)实地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召开会议、现场查看的方式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通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要求宗教活动场所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宗教活动场所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五)宗教团体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宗教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宗教团体是否依法登记备案。
(二)宗教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三)宗教团体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四)宗教团体财务管理是否合规。
(五)宗教团体是否坚持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或专项工作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报送资料。要求宗教团体报送有关材料。
(二)实地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召开会议、现场查看的方式对宗教团体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通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要求宗教团体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宗教团体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宗教团体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六)宗教教职人员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宗教教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宗教教职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认定备案。
(二)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按有关规定备案。
(三)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和数据库。
(二)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严格审查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材料,按程序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备案。
(二)对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教务活动进行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
(二)已被解除、注销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以及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宗教教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依法给予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民族宗教知识宣传服务 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普及“两个共同”和“三个离不开”思想意识,普及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自主办教的方针。 民族科 宗教科 政策法规科 2861153
2 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 开展宗教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各级民宗部门和宗教团体的责任感,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政策法规科 2861153
3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绩以及各行各业涌现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事迹。普及“两个共同”和“三个离不开”思想意识。 民族科 2861153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