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粮食局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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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004C/2018-15640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行业审批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粮食工
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十一条: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4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按照国家及省、市、区的规定审核、审定、审报粮食流通、粮食经营资格的许可,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 负责粮食宏观调控管理。 "负责全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
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十一条: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拟定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
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区粮油供需
平衡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异常波动时,实施全区粮食应急机制。
3 全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负责全区粮食统计 " 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国粮调[2004]172号)第三十一条:(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 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全区粮食流通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
建立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检测和预警分析。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粮食流通宣传教育工作。
4 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的重大粮
食流通问题。"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十一条: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4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3、《山东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试行)》(2014年6月通过)。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行为规范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调查和处理购销违法行为。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稽查。
组织开展粮食执法检查活动。
"负责对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加
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量
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要求。"
5 "负责军粮供应
管理工作" "保障驻区部队(含武警)粮油供
应和按上级下达计划组织实施军
粮调拨,确保军队粮油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中规定应追责的情形。
6 负责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全区粮食质检. " 1、《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2、依法追究的其他情形。"
"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及时发
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
等信息。"
"组织执行国家和省粮食质量标准
和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
7 承担各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全区粮食购销企业对国
家、省、市代储粮的仓储管理工作。" " 1、《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14日省政府令第186号)第三十一条:(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2、《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14日省政府令第186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3、《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2002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按照粮权归属建立陈化粮销售处理责任追究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地方陈化粮的销售处理纳入省长负责制的工作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省级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上述确定的职责范围切实负起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对监管不力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监管和轮换。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督检查
为了依法做好我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已经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
2、已取得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已经到期的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延期或注销手续;
3、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者,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粮食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等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
4、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其有效证件的行为。
5、粮食经营者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按照国家、省、市粮食局下达的检查文件开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省范围内的粮食收购资格检查;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内容到实地开展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4、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总结;
5、制定监督检查报告;
6、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其有效证件的行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的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粮食经营者: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8、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9、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省范围内的粮食收购资格检查。
2、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省范围内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专项检查。
3、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省范围内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检查。
4、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5、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粮食流通日常监督检查。
2、开展粮油库存、夏粮收购、秋粮收购、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专项监督检查。
3、以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粮食经营诚信评价体系,对粮食经营者进行分类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4、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总结;
5、制定监督检查报告;
6、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承(代)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方储备粮执行政策
1、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
2、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按照国家、省、市粮食局下达的检查文件开展检查;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内容到实地开展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4、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总结;
5、制定监督检查报告;
6、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四)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市内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经营资格,看粮食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超范围经营,无证照经营。
2、经销粮食是否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允好,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粮食。
3、检查库房通风、照明、防鼠情况,原辅料、成品是否分库存放,摆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检查粮食质量,看是否有发霉变质的情况。
5、检查粮食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相关粮食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分健全,并落实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按照国家、省、市粮食局下达的检查文件开展检查;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辖区粮食经营者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2、对辖区粮食经营者在进销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以及购销台账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3、对辖区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粮食是否发霉、陈化的情况进行检查。
4、对辖区粮食经营者库房通风、照明、防鼠情况,相关设施使用、维护、缺损等情况进行检查。
5、对辖区粮食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相关粮食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5、下发整改意见;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粮食局制定了《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已在山东省粮食局网站(http://www.sdgrain.gov.cn/)公布。
按照该文件要求,区粮食局遵照执行,直接使用省粮食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粮食政策、法规宣传 宣传粮食法律法规知识,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5.2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纪念日及10.16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政策法规科 0533-2177020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