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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市政工程管理处责任清单
索引号: 11370303004217004C/2018-1564007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2-11 发布机构: 张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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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处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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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政行业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拟定我区市政建设管理的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拟定市政建设、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对市政建设、市政管理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

2 组织拟定我区市政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拟定市政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3 负责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背街小巷路灯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第八十八条: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第一百零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承担路灯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承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承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形式设施审批

参与公用行业应急情况的处置

4 负责排水特许经营权的审批 承担城市排水特许经营权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审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5 负责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与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 承担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从事市政建设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筑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市政行业相关的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重点监督评审;

(二)对破坏市政设施等相关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证后监管,对获得审批企业进行监督抽查;

(二)加强对违法违纪破坏市政基础设施的行为进行全天候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放等要求。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突出问题、重点部位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性质、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发现问题及时交由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处罚,按规定办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市政行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开展市政行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保护周边市政设施的热情,推动公众参与 设施管理科 2168260

2 市政行业审批事项 提供相关市政行业审批手续的办事流程 行政许可科 2168260




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