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消防办责任清单 | ||
---|---|---|---|
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004C/2018-156401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一、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对各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对各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1.《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经行监督检查。” 2.《淄博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11日通过,2012年4月28日修订。)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3. 每年年底或次年初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考核。考核结束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结果并报区政府,对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4.区消防办内设督查科,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业务培训。负监管、指导责任。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对各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年初与区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区政府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
1、办公设施齐全,消防工作制度、预案以及日常工作开展等基础档案完善。
2、组织开展责任落实年活动,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与辖区村居、社区及重点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3、适时调整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分工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办公会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
4、组织指导村居、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
(二)社会化消防力量
1、为辖区派出所配齐消防协管员并落实工资待遇、掌握工作动态。
2、按照“一镇一车一队”落实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及经费保障。(无消防车的镇办也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3、村庄“六个一”、社区“五个一”建设达标,并确定管理人、管理制度。
(三)专项行动(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打非治违、劳动密集型企业排查整治)开展情况
1、专题部署情况及总结情况。
2、网格化排查整治开展情况。
3、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四)火灾控制指标
1、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火灾隐患致使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2、辖区发生较大非亡人火灾事故。
(五)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1、建立固定消防宣传栏或其他消防宣传阵地(一条街、广场、体验馆等)。
2、在农忙、重大节假日、119宣传月等节点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消防宣传五进)。
(六)各相关部门参照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对全年的消防工作进行梳理,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书面报送区消防办督察科。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结合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按照制定的《考核细则》要求,对被督导、检查、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具体考核时间由区消防办督察科另行通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被督导、检查、考核单位责任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资料、数据、台帐;
3、汇总情况,评议计分(不当场公布分数);
4、与有关人员交谈,咨询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检查、监督、考核结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报区政府,对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列入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