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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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3004217004C/2017-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机构: | 张店区物价局 |
张价字〔2017〕16号
各相关幼儿园:
按照《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做好部分下放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淄价字[2017]20号)要求,现将《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价字[2016]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张店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区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管理权限已下放到区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情况自主合理确定。
区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区属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办幼儿园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填写《淄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附件1),报区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收费减免政策、收退费政策、报销办法、收费公示规定等按淄价字[2016]8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张店区物价局 张店区教育局 张店区财政局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