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张店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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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淄博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起草了《张店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5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管理实施办法,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单位: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财务统计科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26号

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0533)2211648

电子邮箱:zdczjctk@zb.shandong.cn

张店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淄博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局、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五)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对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七条  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三)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六)配合财政局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八条  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政府同意,可在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承担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

第十一条  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

第十二条  转让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第十三条  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支出、国家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委、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中期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六条  财政局根据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结合国资预算单位提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编制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政府审定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七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九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财政局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市增加不需要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省和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  年度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国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七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局牵头实施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国资预算单位对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企业设置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的考核指标,纳入企业年度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财政局和国资预算单位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局和有关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五条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831日。

 

关于《张店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管理办法》的草案解读

 

2024年12月11日,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张店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4〕6号),现将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概述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四本”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内容。

二、起草背景

《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及《淄博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起草。文件起草后,书面征求了各区属国有企业意见建议,均无意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并通过了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37条相比2018年印发的《暂行办法》,主要对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实现国资预算管理全覆盖。为统一制度规范,《办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各类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均纳入国资预算范围,实现了区属企业全覆盖。

(二)提高利润上缴比例并实行动态调整。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同时实行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动态调整。

)强化国资预算绩效管理。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国资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区财政局将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不断提升政府预算调控能力。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字〔2018〕4号)已到期。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淄博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4〕1号)(以下简称《市办法》)基础上制定《张店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

根据要求,我单位于8月28日至9月5日在淄博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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