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公告内容
  • 草案全文
  • 草案解读
  • 背景介绍
  •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 会议审议
  • 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
  • 决策公开
  • 政策解读
  • 我要发表意见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张店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结合张店区实际起草《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1.填写附件4后邮寄或直接送至张店区烟草专卖局

地址: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39号鑫一诺活力广场c1座

联系人:耿东泽

联系电话:0533-2182334

2.填写附件2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邮箱:

99509502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

附件1: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

附件3:《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4:征求意见表

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市、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九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一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为30米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为50米

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四条  对县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或者符合政府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可在辖区零售点规划总数量基础上增设零售点数量。具体到各市场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不超过3个零售点数量,且零售点间距按50%执行。该增设数量不纳入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同时作为其他零售点新办核查的距离参照物。

第十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糕点店、饮品店、彩票站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不受或适当放宽间距及数量限制的零售点,作为其他零售点新增的距离参照物

二十一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二十二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公告栏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张店区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规定由张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施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烟法〔**〕**号)同时废止。

 

 

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

测量规则及标准

 

一、测量规则

(一)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时,由两名及以上烟草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三)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间距的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的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核查人员须同时在场。

(四)申请点与学校、幼儿园、最近零售点间距测量应当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五)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依法绕行。

(六)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的围挡设施不视为障碍物。

二、测量标准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上述学校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包括消防通道、应急通道、教职工通道等。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短的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作为测量起始点。

(三)常见零售点间距测量类型:

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道路无隔离带和斑马线情形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有隔离带但无斑马线情形的,选取最近障碍物断口开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上有隔离带且有斑马线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选取最近斑马线,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6所示)

(图6)

 
   

7.申请点出入口较多,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最短的出入口进行测量。(如图7所示)  

(图7)

8.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8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8)

9.各类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10.在商场商厦、综合体等大型建筑室内设置柜台的申请点,按照上述测量方法,以距离最近通道口的柜台中间点为测量起始点进行测量。

11.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

乡镇街道

市场单元编码

市场单元名称

规划数量

间距标准

(米)

张店区车站街道办事处

3703030101001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一网格

9

30

3703030101002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二网格

5

30

3703030101003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三网格

20

30

3703030101004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四网格

22

30

3703030101005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五网格

19

30

3703030101006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六网格

6

30

3703030101007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七网格

10

30

3703030101008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八网格

9

30

3703030101009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九网格

12

30

3703030101010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十网格

4

30

3703030101011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十一网格

15

30

3703030101012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十二网格

14

30

3703030101013

车站街道办事处第十三网格

6

30

张店区房镇镇

3703030102014

房镇镇第一网格

1

50

3703030102015

房镇镇第二网格

2

50

3703030102016

房镇镇第三网格

17

30

3703030102017

房镇镇第四网格

5

30

3703030102018

房镇镇第五网格

4

50

3703030102019

房镇镇第六网格

4

30

3703030102020

房镇镇第七网格

10

30

3703030102021

房镇镇第八网格

2

50

3703030102022

房镇镇第九网格

2

30

3703030102023

房镇镇第十网格

4

30

3703030102024

房镇镇第十一网格

5

50

3703030102025

房镇镇第十二网格

5

30

3703030102026

房镇镇第十三网格

4

30

3703030102027

房镇镇第十四网格

1

50

3703030102028

房镇镇第十五网格

5

50

3703030102029

房镇镇第十六网格

6

30

3703030102030

房镇镇第十七网格

6

50

3703030102031

房镇镇第十八网格

4

30

3703030102032

房镇镇第十九网格

4

50

3703030102033

房镇镇第二十网格

4

50

3703030102034

房镇镇第二十一网格

4

50

3703030102035

房镇镇第二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2036

房镇镇第二十三网格

5

30

3703030102037

房镇镇第二十四网格

19

30

3703030102038

房镇镇第二十五网格

7

30

3703030102039

房镇镇第二十六网格

10

30

3703030102040

房镇镇第二十七网格

7

30

3703030102041

房镇镇第二十八网格

4

30

3703030102042

房镇镇第二十九网格

5

30

3703030102043

房镇镇第三十网格

2

30

3703030102044

房镇镇第三十一网格

5

30

3703030102045

房镇镇第三十二网格

5

30

3703030102046

房镇镇第三十三网格

5

30

3703030102047

房镇镇第三十四网格

9

30

3703030102048

房镇镇第三十五网格

6

30

3703030102049

房镇镇第三十六网格

10

30

3703030102050

房镇镇第三十七网格

10

30

3703030102051

房镇镇第三十八网格

7

30

3703030102052

房镇镇第三十九网格

7

30

3703030102053

房镇镇第四十网格

7

30

3703030102054

房镇镇第四十一网格

7

30

3703030102055

房镇镇第四十二网格

11

30

3703030102056

房镇镇第四十三网格

7

30

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

3703030103057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一网格

4

30

3703030103058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二网格

4

30

3703030103059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三网格

1

30

3703030103060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四网格

30

30

3703030103061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五网格

4

30

3703030103062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六网格

4

30

3703030103063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七网格

4

30

3703030103064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八网格

4

30

3703030103065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九网格

4

30

3703030103066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十网格

10

30

3703030103067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十一网格

1

30

3703030103068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3069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十三网格

4

30

3703030103070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十四网格

4

30

3703030103071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十五网格

4

30

3703030103072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十六网格

4

30

3703030103073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103074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十八网格

1

30

3703030103075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十九网格

4

30

3703030103076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二十网格

4

30

3703030103077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一网格

2

30

3703030103078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3079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三网格

1

30

3703030103080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二十四网格

4

30

3703030103081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五网格

4

30

3703030103082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二十六网格

1

30

3703030103083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103084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二十八网格

4

30

3703030103085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九网格

2

30

3703030103086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三十网格

8

30

3703030103087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一网格

2

30

3703030103088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二网格

9

30

3703030103089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三网格

12

30

3703030103090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四网格

2

30

3703030103091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五网格

4

30

3703030103092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六网格

4

30

3703030103093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103094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八网格

4

30

3703030103095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九网格

4

30

3703030103096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四十网格

4

30

3703030103097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一网格

1

30

3703030103098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3099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三网格

1

30

3703030103100

公园街道办事处第四十四网格

8

30

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

3703030104101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一网格

7

30

3703030104102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二网格

4

30

3703030104103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三网格

4

30

3703030104104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四网格

4

30

3703030104105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五网格

4

30

3703030104106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六网格

4

30

3703030104107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七网格

4

30

3703030104108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八网格

4

30

3703030104109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九网格

2

30

3703030104110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十网格

1

30

3703030104111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十一网格

5

30

3703030104112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十二网格

12

30

3703030104113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十三网格

7

30

3703030104114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十四网格

4

30

3703030104115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十五网格

6

30

3703030104116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十六网格

4

30

3703030104117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104118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十八网格

4

30

3703030104119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十九网格

1

30

3703030104120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二十网格

4

30

3703030104121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一网格

4

30

3703030104122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4123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三网格

1

30

3703030104124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二十四网格

8

30

3703030104125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五网格

5

30

3703030104126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二十六网格

9

30

3703030104127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104128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二十八网格

10

30

3703030104129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九网格

4

30

3703030104130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网格

9

30

3703030104131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一网格

5

30

3703030104132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二网格

5

30

3703030104133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三网格

5

30

3703030104134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四网格

5

30

3703030104135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五网格

4

30

3703030104136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六网格

6

30

3703030104137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七网格

14

30

3703030104138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八网格

5

30

3703030104139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九网格

4

30

3703030104140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四十网格

5

30

3703030104141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一网格

4

30

3703030104142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4143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三网格

6

30

3703030104144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四十四网格

6

30

3703030104145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五网格

23

30

3703030104146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四十六网格

6

30

3703030104147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104148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四十八网格

4

30

3703030104149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九网格

6

30

3703030104150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五十网格

4

30

3703030104151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五十一网格

4

30

3703030104152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五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4153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五十三网格

8

30

3703030104154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五十四网格

4

30

3703030104155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五十五网格

6

30

3703030104156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五十六网格

16

30

3703030104157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五十七网格

14

30

3703030104158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五十八网格

4

30

3703030104159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五十九网格

8

30

3703030104160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六十网格

1

30

3703030104161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六十一网格

4

30

3703030104162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六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4163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六十三网格

4

30

3703030104164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六十四网格

4

30

3703030104165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六十五网格

4

30

3703030104166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六十六网格

1

30

3703030104167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六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104168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六十八网格

30

30

3703030104169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六十九网格

4

30

3703030104170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七十网格

5

30

3703030104171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七十一网格

5

30

3703030104172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七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4173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七十三网格

4

30

3703030104174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七十四网格

6

30

3703030104175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七十五网格

4

30

3703030104176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七十六网格

4

30

3703030104177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七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104178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七十八网格

1

30

3703030104179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七十九网格

4

30

3703030104180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八十网格

1

30

3703030104181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八十一网格

1

30

3703030104182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八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4183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八十三网格

1

30

3703030104184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八十四网格

4

30

3703030104185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八十五网格

12

30

3703030104186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八十六网格

4

30

3703030104187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八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104188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八十八网格

5

30

3703030104189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八十九网格

9

30

3703030104190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九十网格

4

30

3703030104191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九十一网格

4

30

3703030104192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九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4193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九十三网格

4

30

3703030104194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九十四网格

7

30

3703030104195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九十五网格

4

30

3703030104196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九十六网格

7

30

3703030104197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九十七网格

1

30

3703030104198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九十八网格

4

30

3703030104199

科苑街道办事处第九十九网格

4

30

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

3703030105200

东方社区居委会第一网格

13

30

3703030105201

东方社区居委会第二网格

4

30

3703030105202

东苑社区居委会第一网格

12

30

3703030105203

杜科社区第一网格

15

30

3703030105204

广场社区第一网格

8

30

3703030105205

广场社区居委会第二网格

1

30

3703030105206

广场社区第三网格

7

30

3703030105207

河滨社区第一网格

37

30

3703030105208

河东社区第一网格

11

30

3703030105209

华润社区第一网格

14

30

3703030105210

华润社区第二网格

6

30

3703030105211

金乔社区第一网格

8

30

3703030105212

金乔社区第二网格

5

30

3703030105213

金乔社区第三网格

11

30

3703030105214

柳毅社区第一网格

4

30

3703030105215

柳毅社区第二网格

9

30

3703030105216

人东社区第一网格

7

30

3703030105217

人东社区第二网格

4

30

3703030105218

商东社区第一网格

7

30

3703030105219

商东社区第三网格

6

30

3703030105220

商东社区第二网格

3

30

3703030105221

商东社区第四网格

1

30

3703030105222

盛世园社区居委会第一网格

19

30

3703030105223

兴乔社区第一网格

6

30

3703030105224

银都花园社区第一网格

14

30

3703030105225

张钢社区第一网格

19

30

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

3703030106226

班家村第一网格

2

30

3703030106227

班家村第二网格

1

30

3703030106228

博大花园第一网格

4

30

3703030106229

博大花园第二网格

8

30

3703030106230

博大花园第三网格

3

30

3703030106231

大套村第一网格

1

30

3703030106232

大套村第二网格

1

30

3703030106233

东北村第一网格

4

30

3703030106234

东南村第一网格

6

30

3703030106235

东南村第二网格

1

30

3703030106236

恒大社区第一网格

16

30

3703030106237

恒大社区第二网格

1

30

3703030106238

恒兴花园第一网格

9

30

3703030106239

恒兴花园第二网格

8

30

3703030106240

恒兴花园第三网格

8

30

3703030106241

回民新村第一网格

1

30

3703030106242

江南豪庭第一网格

7

30

3703030106243

江南豪庭第二网格

3

30

3703030106244

江南豪庭第三网格

24

30

3703030106245

江南豪庭第四网格

8

30

3703030106246

金石社区第一网格

6

30

3703030106247

金石社区第二网格

5

30

3703030106248

金石社区第三网格

12

30

3703030106249

金石社区第四网格

8

30

3703030106250

金鑫园社区第一网格

3

30

3703030106251

九级社区第一网格

5

30

3703030106252

九级社区第二网格

1

30

3703030106253

凯瑞园第一网格

7

30

3703030106254

凯瑞园第二网格

12

30

3703030106255

凯瑞园第三网格

8

30

3703030106256

林家社区第一网格

5

30

3703030106257

龙凤苑社区第一网格

21

30

3703030106258

龙凤苑社区第二网格

7

30

3703030106259

龙凤苑社区第三网格

9

30

3703030106260

龙泰苑社区第一网格

23

30

3703030106261

龙泰苑社区第二网格

7

30

3703030106262

齐悦国际第一网格

9

30

3703030106263

齐悦国际第二网格

12

30

3703030106264

齐悦国际第三网格

5

30

3703030106265

齐悦国际第四网格

2

30

3703030106266

齐悦国际第五网格

7

30

3703030106267

齐悦国际第六网格

2

30

3703030106268

齐悦国际第七网格

2

30

3703030106269

钱家村第一网格

2

30

3703030106270

尚文苑社区第一网格

13

30

3703030106271

尚文苑社区第二网格

4

30

3703030106272

尚文苑社区第三网格

8

30

3703030106273

石村第一网格

9

30

3703030106274

石村第二网格

2

30

3703030106275

石村第三网格

9

30

3703030106276

石村第四网格

1

30

3703030106277

世纪花园第一网格

10

30

3703030106278

世纪花园第二网格

7

30

3703030106279

世纪花园第三网格

10

30

3703030106280

世纪花园第四网格

5

30

3703030106281

世纪花园第五网格

4

30

3703030106282

台头村第一网格

1

30

3703030106283

西北村第一网格

7

30

3703030106284

西南村第一网格

5

30

3703030106285

西寨社区第一网格

9

30

3703030106286

西寨社区第二网格

2

30

3703030106287

祥瑞花园社区第一网格

16

30

3703030106288

小套村第一网格

3

30

3703030106289

新兴社区第一网格

4

30

3703030106290

学府花园第一网格

8

30

3703030106291

学府花园第二网格

6

30

3703030106292

学府花园第三网格

7

30

3703030106293

学府花园第四网格

13

30

3703030106294

学府花园第五网格

4

30

3703030106295

于小村第一网格

6

30

3703030106296

张兑村村委会第一网格

4

30

3703030106297

冢子坡居委会第一网格

6

30

3703030106298

周家村村委会第一网格

2

50

3703030106299

紫园社区第一网格

11

30

3703030106300

紫园社区第二网格

23

30

3703030106301

紫园社区第三网格

27

30

张店区和平街道办事处

3703030107302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一网格

4

30

3703030107303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二网格

3

30

3703030107304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三网格

3

30

3703030107305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四网格

5

30

3703030107306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五网格

5

30

3703030107307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六网格

2

30

3703030107308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七网格

8

30

3703030107309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八网格

8

30

3703030107310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九网格

8

30

3703030107311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十网格

3

30

3703030107312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十一网格

3

30

3703030107313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十二网格

7

30

3703030107314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十三网格

8

30

3703030107315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十四网格

8

30

3703030107316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十五网格

4

30

3703030107317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十六网格

4

30

3703030107318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107319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十八网格

5

30

3703030107320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十九网格

1

30

3703030107321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二十网格

7

30

3703030107322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一网格

4

30

3703030107323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107324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三网格

2

30

3703030107325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二十四网格

6

30

3703030107326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五网格

8

30

3703030107327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二十六网格

4

30

3703030107328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107329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二十八网格

3

30

3703030107330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九网格

3

30

3703030107331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三十网格

7

30

3703030107332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一网格

1

30

3703030107333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二网格

7

30

3703030107334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三网格

2

30

3703030107335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四网格

3

30

3703030107336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五网格

3

30

3703030107337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六网格

2

30

3703030107338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七网格

3

30

3703030107339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八网格

5

30

3703030107340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九网格

5

30

3703030107341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四十网格

4

30

3703030107342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一网格

4

30

3703030107343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二网格

3

30

3703030107344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三网格

21

30

3703030107345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四十四网格

3

30

3703030107346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五网格

4

30

3703030107347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四十六网格

5

30

3703030107348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七网格

3

30

3703030107349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四十八网格

4

30

3703030107350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九网格

1

30

3703030107351

和平街道办事处第五十网格

1

30

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

3703030108352

湖田街道第一网格

1

50

3703030108353

湖田街道第二网格

9

50

3703030108354

湖田街道第三网格

8

50

3703030108355

湖田街道第四网格

14

30

3703030108356

湖田街道第五网格

13

30

3703030108357

湖田街道第六网格

4

30

3703030108358

湖田街道第七网格

1

30

3703030108359

湖田街道第八网格

9

50

3703030108360

湖田街道第九网格

11

50

3703030108361

湖田街道第十网格

1

30

3703030108362

湖田街道第十一网格

2

30

3703030108363

湖田街道第十二网格

3

30

3703030108364

湖田街道第十三网格

2

30

3703030108365

湖田街道第十四网格

8

50

3703030108366

湖田街道第十五网格

6

30

3703030108367

湖田街道第十六网格

1

30

3703030108368

湖田街道第十七网格

3

30

3703030108369

湖田街道第十八网格

1

30

3703030108370

湖田街道第十九网格

1

30

3703030108371

湖田街道第二十网格

1

30

3703030108372

湖田街道第二十一网格

1

30

3703030108373

湖田街道第二十二网格

1

30

3703030108374

湖田街道第二十三网格

3

30

3703030108375

湖田街道第二十四网格

12

30

3703030108376

湖田街道第二十五网格

2

30

3703030108377

湖田街道第二十六网格

1

30

3703030108378

湖田街道第二十七网格

6

30

3703030108379

湖田街道第二十八网格

1

30

3703030108380

湖田街道第二十九网格

8

30

3703030108381

湖田街道第三十网格

3

30

3703030108382

湖田街道第三十一网格

1

30

3703030108383

湖田街道第三十二网格

2

30

3703030108384

湖田街道第三十三网格

1

30

3703030108385

湖田街道第三十四网格

3

30

3703030108386

湖田街道第三十五网格

6

30

3703030108387

湖田街道第三十六网格

10

30

3703030108388

湖田街道第三十七网格

1

30

3703030108389

湖田街道第三十八网格

3

30

3703030108390

湖田街道第三十九网格

2

30

3703030108391

湖田街道第四十网格

1

30

3703030108392

湖田街道第四十一网格

4

30

3703030108393

湖田街道第四十二网格

3

30

3703030108394

湖田街道第四十三网格

6

30

3703030108395

湖田街道第四十四网格

1

30

3703030108396

湖田街道第四十五网格

9

50

高新区高新区

3703030201001

高新区第一网格

5

50

3703030201002

高新区第二网格

5

30

3703030201003

高新区第三网格

5

30

3703030201004

高新区第四网格

3

50

3703030201005

高新区第五网格

2

50

3703030201006

高新区第六网格

8

50

3703030201007

高新区第七网格

1

50

3703030201008

高新区第八网格

4

30

3703030201009

高新区第九网格

6

30

3703030201010

高新区第十网格

4

30

3703030201011

高新区第十一网格

8

30

3703030201012

高新区第十二网格

5

30

3703030201013

高新区第十三网格

5

30

3703030201014

高新区第十四网格

3

30

3703030201015

高新区第十五网格

8

30

3703030201016

高新区第十六网格

4

30

3703030201017

高新区第十七网格

4

30

3703030201018

高新区第十八网格

6

30

3703030201019

高新区第十九网格

3

50

3703030201020

高新区第二十网格

4

30

3703030201021

高新区第二十一网格

1

30

3703030201022

高新区第二十二网格

8

30

3703030201023

高新区第二十三网格

8

30

3703030201024

高新区第二十四网格

6

30

3703030201025

高新区第二十五网格

5

30

3703030201026

高新区第二十六网格

4

30

3703030201027

高新区第二十七网格

3

30

3703030201028

高新区第二十八网格

5

30

3703030201029

高新区第二十九网格

4

30

3703030201030

高新区第三十网格

1

30

3703030201031

高新区第三十一网格

5

30

3703030201032

高新区第三十二网格

16

30

3703030201033

高新区第三十三网格

7

30

3703030201034

高新区第三十四网格

5

30

3703030201035

高新区第三十五网格

5

30

3703030201036

高新区第三十六网格

2

30

3703030201037

高新区第三十七网格

2

30

3703030201038

高新区第三十八网格

6

30

3703030201039

高新区第三十九网格

2

30

3703030201040

高新区第四十网格

3

30

3703030201041

高新区第四十一网格

5

30

3703030201042

高新区第四十二网格

5

30

3703030201043

高新区第四十三网格

12

30

3703030201044

高新区第四十四网格

5

30

3703030201045

高新区第四十五网格

3

30

3703030201046

高新区第四十六网格

5

50

3703030201047

高新区第四十七网格

9

50

3703030201048

高新区第四十八网格

10

50

3703030201049

高新区第四十九网格

10

50

3703030201050

高新区第五十网格

4

50

3703030201051

高新区第五十一网格

6

50

3703030201052

高新区第五十二网格

11

50

3703030201053

高新区第五十三网格

11

30

3703030201054

高新区第五十四网格

7

30

3703030201055

高新区第五十五网格

6

30

3703030201056

高新区第五十六网格

4

30

3703030201057

高新区第五十七网格

9

30

3703030201058

高新区第五十八网格

6

30

3703030201059

高新区第五十九网格

7

30

3703030201060

高新区第六十网格

4

50

3703030201061

高新区第六十一网格

3

50

3703030201062

高新区第六十二网格

3

30

3703030201063

高新区第六十三网格

13

50

3703030201064

高新区第六十四网格

10

30

3703030201065

高新区第六十五网格

4

30

3703030201066

高新区第六十六网格

6

30

3703030201067

高新区第六十七网格

7

30

3703030201068

高新区第六十八网格

4

30

3703030201069

高新区第六十九网格

7

30

3703030201070

高新区第七十网格

3

30

3703030201071

高新区第七十一网格

4

30

3703030201072

高新区第七十二网格

3

30

3703030201073

高新区第七十三网格

2

30

3703030201074

高新区第七十四网格

2

30

3703030201075

高新区第七十五网格

1

30

3703030201076

高新区第七十八网格

2

30

3703030201077

高新区第七十七网格

3

30

3703030201078

高新区第七十六网格

6

30

3703030201079

高新区第八十四网格

1

30

3703030201080

高新区第七十九网格

5

30

3703030201081

高新区第八十网格

6

30

3703030201082

高新区第八十一网格

6

30

3703030201083

高新区第八十二网格

6

30

3703030201084

高新区第八十三网格

6

30

3703030201085

高新区第八十五网格

6

30

3703030201086

高新区第八十六网格

6

30

3703030201087

高新区第八十七网格

5

30

3703030201088

高新区第八十八网格

5

30

3703030201089

高新区第八十九网格

6

30

3703030201090

高新区第九十网格

5

30

3703030201091

高新区第九十一网格

1

30

3703030201092

高新区第九十二网格

9

30

3703030201093

高新区第九十三网格

6

30

3703030201094

高新区第九十四网格

12

30

3703030201095

高新区第九十五网格

6

30

3703030201096

高新区第九十六网格

7

30

3703030201097

高新区第九十七网格

5

30

3703030201098

高新区第九十八网格

4

30

3703030201099

高新区第九十九网格

6

30

3703030201100

高新区第一百网格

8

30

3703030201101

高新区第一百零一网格

8

30

3703030201102

高新区第一百零二网格

9

30

3703030201103

高新区第一百零三网格

5

30

3703030201104

高新区第一百零四网格

8

30

3703030201105

高新区第一百零五网格

7

30

3703030201106

高新区第一百零六网格

5

30

3703030201107

高新区第一百零七网格

6

30

3703030201108

高新区第一百零八网格

6

30

3703030201109

高新区第一百零九网格

5

30

3703030201110

高新区第一百一十网格

4

30

3703030201111

高新区第一百一十一网格

6

30

3703030201112

高新区第一百一十二网格

4

30

3703030201113

高新区第一百一十三网格

4

30

3703030201114

高新区第一百一十四网格

2

30

3703030201115

高新区第一百一十五网格

2

30

3703030201116

高新区第一百一十六网格

8

30

3703030201117

高新区第一百一十七网格

6

30

3703030201118

高新区第一百一十八网格

8

30

3703030201119

高新区第一百一十九网格

4

30

3703030201120

高新区第一百二十网格

3

30

3703030201121

高新区第一百二十一网格

4

30

3703030201122

高新区第一百二十二网格

7

30

3703030201123

高新区第一百二十三网格

4

30

3703030201124

高新区第一百二十四网格

5

30

3703030201125

高新区第一百二十五网格

4

30

3703030201126

高新区第一百二十六网格

4

30

3703030201127

高新区第一百二十七网格

7

30

3703030201128

高新区第一百二十八网格

7

30

3703030201129

高新区第一百二十九网格

5

30

3703030201130

高新区第一百三十网格

6

30

3703030201131

高新区第一百三十一网格

3

30

3703030201132

高新区第一百三十二网格

6

30

3703030201133

高新区第一百三十三网格

8

30

3703030201134

高新区第一百三十四网格

4

30

3703030201135

高新区第一百三十五网格

6

30

3703030201136

高新区第一百三十六网格

3

30

3703030201137

高新区第一百三十七网格

2

50

经开区南定镇

3703030301001

安康家园第一网格

8

30

3703030301002

安康家园第二网格

9

30

3703030301003

白家村第一网格

10

30

3703030301004

翟家村第一网格

19

50

3703030301005

朝阳社区第一网格

6

30

3703030301006

朝阳社区第二网格

6

30

3703030301007

朝阳社区第三网格

12

30

3703030301008

朝阳社区第四网格

7

30

3703030301009

马庄村第一网格

7

30

3703030301010

马庄村第二网格

15

30

3703030301011

五公里社区第一网格

7

30

3703030301012

五公里社区第二网格

7

30

3703030301013

五公里社区第三网格

8

30

3703030301014

矿机社区第一网格

7

30

3703030301015

矿机社区第二网格

7

30

3703030301016

矿机社区第三网格

6

30

3703030301017

晴照村第一网格

8

30

3703030301018

夏庄社区第一网格

11

30

3703030301019

崔军村第一网格

20

30

3703030301020

三泉村第一网格

7

30

3703030301021

后南定社区第一网格

14

30

3703030301022

南店村第一网格

8

30

3703030301023

南山社区第一网格

7

50

3703030301024

前南定村第一网格

6

30

3703030301025

漫泗河村第一网格

11

30

3703030301026

大旦村第一网格

8

50

3703030301027

小旦村第一网格

6

50

3703030301082

田家村第一网格

4

50

3703030301028

田家村第二网格

16

50

3703030301029

小董村第一网格

5

30

3703030301030

郭辛村第一网格

5

50

3703030301031

岳店村第一网格

8

50

3703030301032

宇峰社区第一网格

5

30

经开区沣水镇

3703030302033

东高村委会

3

50

3703030302034

仇家村委会第一网格

6

50

3703030302083

仇家村委会第二网格

3

50

3703030302035

刘家村委会

7

50

3703030302036

北沣村委会

6

30

3703030302037

南沣村委会

11

50

3703030302038

唐炳村委会

3

50

3703030302039

四角方村委会

5

50

3703030302040

城东村委会

5

30

3703030302041

大高村委会

6

50

3703030302042

寨子村委会-矿山社区居委会

5

30

3703030302043

张一村委会

8

50

3703030302044

张三村委会

5

30

3703030302045

张二村委会

9

30

3703030302046

张炳村委会

4

50

3703030302047

昌城村委会

6

30

3703030302048

梁鲁村委会

4

50

3703030302049

河庄村委会

8

50

3703030302050

炒米村委会第一网格

6

50

3703030302084

炒米村委会第二网格

4

50

3703030302051

矿山社区居委会

11

30

3703030302052

范王村委会

11

50

3703030302053

高炳东村委会

5

50

3703030302054

高炳西村委会

4

50

经开区傅家镇

3703030303055

义集村村委会

5

30

3703030303056

南家村村委会

5

30

3703030303057

南苑绿洲社区居委会第一网格

21

30

3703030303058

南苑绿洲社区居委会第二网格

20

30

3703030303059

向阳村村委会

2

30

3703030303060

唐家村村委会

7

50

3703030303061

嘉亿社区居委会

24

30

3703030303062

坤升社区居委会

6

30

3703030303063

大徐村村委会

11

30

3703030303064

孙家村村委会

19

30

3703030303065

宋家村村委会

2

30

3703030303066

小徐村村委会

6

30

3703030303067

小田村村委会

7

30

3703030303068

川阳社区居委会第一网格

7

30

3703030303069

川阳社区居委会第二网格

6

30

3703030303070

张冉村村委会

3

50

3703030303071

房家村村委会

5

30

3703030303072

河崖头村村委会

1

30

3703030303073

浮山驿村村委会

27

30

3703030303074

盛世康城社区居委会

31

30

3703030303075

苏村村委会

5

30

3703030303076

营子村村委会

4

30

3703030303077

鑫盛社区居委会

17

30

3703030303078

陶瓷城社区居委会

9

30

3703030303079

高家村村委会

13

30

3703030303080

黄家村村委会

13

50

3703030303081

石家村村委会

1

30

合计(户):

3797

 

征求意见表

 

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意见或建议: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张店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烟草制品消费量逐年增长,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断增加。然而,目前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布局不合理、竞争环境不健康等,给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制定《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制定《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制定布局规定,合理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打造优良营商环境。

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模板》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参考了其他地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并结合了淄博市张店区的实际情况。

三、起草过程

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定》,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我们组织了相关部门的专家和学者,对当前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分析了未来发展趋势。同时,我们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城市规划、消费者权益等因素。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

二是布局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在数量和分布上符合市场需求和城市规划。

三是距离及最小市场单元数量限制:规定了不同类型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要求,以防止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的现象。具体距离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零售点进行差异化设置,确保市场有序竞争。采取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四是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情形:主要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对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和细化。

五是对相关名词进行了解释,如:“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中、小学校”、“幼儿园”、“具备商品售卖条件”、“间距”等名词进行了规范化解释,避免了行政相对人对特定术语产生误解。

五、征求意见和部门会签情况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11条,主要涉及布局原则、距离限制、场所要求等方面。经过认真研究和讨论,我们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同时,我们也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会签,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在会签过程中,各部门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共识。

六、制定前评估结论

经过深入分析和评估,评估工作组认为《规定》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符合张店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同时,该规定的制定能够保障卷烟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七、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规定》通过集体审议,拟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前,我们将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定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随着淄博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数量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也日益繁荣。然而,在零售点布局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给消费者和烟草专卖局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准入和退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制定了《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公正、公平、全面的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高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收到单位及公众相关意见11条,意见建议详情及调整情况如下:

一、收到的意见建议

1、建议增加对经营人非持证人本人的规范及管理性规定,如雇佣、合伙经营等情况的管理方式。

2、建议明确申请轮候排序的具体形式,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申请和登记。

3、建议对视为放弃情形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多长时间内无法联系到或者多长时间内未主动提交。

4、建议对应急性增设条件在合理布局规定正文中进行具体描述,何种情况下施行应急性增设,增设多少。

5、建议将“军烈属”更改为“烈属”并对纾困、优抚对象条件进行明确,符合何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纾困、优抚对象。

6、第十三条受数量限制但不受间距限制不合理,建议再次研讨并修订,应明确表明受什么范围内的数量限制。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增设条件不合理,表述不清晰,建议进行明确。

8、建议对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业态类型尽可能全面的进行描述,以免公众对此条产生过多猜测,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业态不予办证。

9、建议对第二十二条中,公布的途径和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说明哪些内容要进行公布,通过哪些渠道进行公布。

10、建议增加规定施行的有效期。

11、建议增加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具体方式,通过什么方式,调整哪些内容。

二、调整情况如下:

1、《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五条“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现修改为:“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以自然人为经营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应由持证人本人独立经营,如出现合伙、雇佣等特殊情形,应由持证人提交书面登记表,载明实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展卷烟经营活动。”

2、《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

现修改为: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轮候排序。

3、《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现修改为: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或接到通知后5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轮候排序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4、《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现修改为: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当市场单元内人口数量降幅达30%以上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不增设新零售点。

当市场单元内人口数量增幅30%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应急性增设零售点,增设数量不超过2个,该增设数量为专项专用,不累计纳入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

5、《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十二条 残疾人、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现修改为:第十二条 残疾人、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残疾人(持有五级以上残疾证原件),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二)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四)其他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持有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6、《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本市场单元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本市场单元经营的。

(三)经营主体为个体的,经营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类型合法发生变化,如改制、合并、分立等,或因发展需要,在企业与个体之间转型,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市场单元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市场单元经营的。

7、《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十四条 对县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或者符合政府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可在辖区零售点规划总数量基础上增设零售点数量。具体到各市场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不超过3个零售点数量,且零售点间距按50%执行。该增设数量不纳入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同时不作为其他零售点新办核查的距离参照物。

现修改为:第十五条 城市商业综合体配套大型超市、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可在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基础上增设不超过3个零售点数量,且零售点间距按50%执行,同时不作为其他零售点新增的距离参照物。

8、《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十七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糕点店、饮品店、彩票站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鲜花绿植、文体用品、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影剧院、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化工仪器,珠宝首饰、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9、《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二十二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公告栏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张店区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的方式予以公示。

现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通过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公告栏或其他对外公开途径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保护性冻结及应急性增设情况以及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及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对外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

10、《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施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烟法〔**〕**号)同时废止。

现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张烟专〔2017〕4号)同时废止。

11、《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2023年12月20日,张店区局(营销部)支部书记、局长、经理房力同志主持召开局长(经理)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制定《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事项。会议通过《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发布和实施。

        为做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23年12月18日14时,在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召开《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听证代表10人,邀请代表6人,共有项议程,一是听证会记录人核实参加听证代表到会情况并宣读《听证会注意事项》;二是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及代表产生组成情况,告知听证会代表权利义务;三是宣读《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四是就制定《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法律依据、理由等做有关说明;五是卷烟零售户、拟申请办证人、消费者代表依次发言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等嘉宾发言;六是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七是听证记录人提交笔录,参加人员审核并签字。八是由听证人做总结讲话。九是由听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本次听证会参会听证代表未对《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内容提出意见及建议,均对本规定表示认可。

ZDDR-2023-0570001

 

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 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张店营销部关于印发《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张烟专〔2023〕2号

 

各部门:

        现将《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含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属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的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以自然人为经营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应由持证人本人独立经营,如出现合伙、雇佣等特殊情形,应由持证人提交书面登记表,载明实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展卷烟经营活动。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轮候排序。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或接到通知后5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轮候排序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九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形成《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详见附件1)。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当市场单元内人口数量降幅达30%以上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不增设新零售点。

当市场单元内人口数量增幅30%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应急性增设零售点,增设数量不超过2个,该增设数量为专项专用,不累计纳入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十一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为30米。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为50米。

第十二条 残疾人、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残疾人(持有一至三级残疾证原件),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二)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在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之日起两年内首次申请经营的。

(四)其他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持有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本市场单元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本市场单元经营的。

(三)经营主体为个体的,经营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类型合法发生变化,如改制、合并、分立等,或因发展需要,在企业与个体之间转型,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市场单元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市场单元经营的。

第十五条  城市商业综合体配套大型超市、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可在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基础上增设不超过3个零售点数量,且零售点间距按50%执行,同时不作为其他零售点新增的距离参照物。

第十六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八条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鲜花绿植、文体用品、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影剧院、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化工仪器,珠宝首饰、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九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不受或放宽间距及数量限制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新增的距离参照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通过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公告栏或其他对外公开途径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保护性冻结及应急性增设情况以及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及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对外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张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张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张烟专[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

         2.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http://www.zhangdian.gov.cn/gongkai/channel_6386c1a86c4544b1df69a351/doc_658b965a0a4ce58929e762d5.html
建议人* 联系方式*
意见标题*
意见内容*
验证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