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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出台“利奇马”台风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

发布日期:2019-08-19 10:36:50浏览次数:字体:[ ]

  8月17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召集各镇办相关负责人召开“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部署会”,详细部署受灾困难群众的灾后救助工作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对遭受台风生活困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申报救助程序看这里!

  一、救助对象:

  因灾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种类:

  1.应急救助包括:其中,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可申请。

  2.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或者种、养殖产品和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这部分人员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

  3.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和因灾造成唯一住房一般损坏、靠自身无力维修的人员。

  4.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及时调拨棉被、棉衣、燃料等生活物品,确保受灾困难人员温暖过冬。

  其中,灾害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衔接:符合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应协调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纳入保障救助范围。

  三、救助程序: 

  由各镇办核定灾情数据,调查摸排需救助人口底数,按照“户报、村评、镇办审、区县定”的基本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实施精准救助。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4、乡镇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报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5、区县级审批。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乡镇(街道)上报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相关救助款物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先行发放至各镇办,各镇办根据要求具体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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