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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共青团路改造、金晶大道提升改造工程征迁通告

发布日期:2019-03-16 15:27:33浏览次数:字体:[ ]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共青团路改造、金晶大道提升改造工程征迁通告


为改善居民出行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决定自2019年3月份起对共青团路、金晶大道等重点道路工程进行改造升级。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时限

(一)范围:共青团路(世纪路至东四路)、金晶大道(中润大道至人民路)。

(二)时限: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

二、工程建设情况

(一)共青团路改造工程:西起世纪路,东至东四路,长度约5400米,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7 米,道路建设宽度47米。全线机动车道罩面补强,世纪路至金晶大道段新建辅道及慢行一体,金晶大道至东二路段新建慢行一体,东二路至东四路段新建辅道及慢行一体,实施排水管道、给水管道、照明设施、交通设施、道路绿化,高压线落地改造等。

(二)金晶大道提升改造工程:北起中润大道,南至人民路,道路长度2130米,规划红线宽度60米(华光路以南47米),华光路以北两侧绿线宽度各50米。工程对主路面升级改造,辅道、人行道翻建,实施雨污水管道改造、道路两侧绿化提升改造、交通设施改造等。

三、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所有规划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规划道路建设征迁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和种植活动。在上述道路建设征迁范围内,现有及自2019年3月16日后新增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无规划、建设手续的一律按违法建筑论处,谁建设,谁无偿自行拆除;新增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2019年3月23日前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镇办、公安、工信、供电、住建、国土、综合执法、交通、公路、水资源等部门联合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禁在上述道路建设征迁范围内擅自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对道路建设征迁范围内违法设置的大型非道路标志,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对道路两侧小型标志牌,由镇办组织,住建、交通、公路、综合执法等部门配合进行全面清理。

(三)严禁在道路上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道路建设征迁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7日内由行为人自行清理完毕,自行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清理、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镇办、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国土、综合执法、交通、公路等部门联合执法进行依法取缔,依法强制拆除相关设施。

(五)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顿,依法查处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

(六)各镇办、公安、交警、工信、商务、市场监管、住建、国土、规划、综合执法、交通、公路、水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上述道路建设征迁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关补偿标准,分别按照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关征迁补偿的规定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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