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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机动车禁鸣喇叭

发布日期:2019-12-12 08:50:59浏览次数:字体:[ ]

        为有效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工作生活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发出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淄博市中心城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禁鸣规定,增强环保意识,安全文明行车,为提升全市良好城市形象作出贡献。

  禁鸣区域为:鲁山大道(淄河大道至高新区民祥路段)和金晶大道(高新区民祥路至裕民路段)以西,淄河大道(鲁山大道至北京路段)和昌国路(北京路至原山大道段)以北,北京路(淄河大道至昌国路段)和原山大道(昌国路至三赢路段)以东,三赢路、裕民路和民祥路(金晶大道至鲁山大道段)以南的区域内(禁鸣区域不包含淄河大道、鲁山大道和G20济青高速淄博段,其它路段均包括在内)。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的所有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内24小时禁止鸣喇叭。

  对违反禁止鸣喇叭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淄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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