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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关于强化公用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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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公用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用经费管理,预防和遏制公款旅游、违规购置公车、滥发津贴补贴等违规违纪现象,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公用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16〕43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公用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把严肃财经纪律作为高压线,对公用经费管理中问题易发多发、管理薄弱的领域和环节,进一步加强经费审查审核和源头控制,严禁违规支出、公款私用,确保支出标准、范围刚性约束。 (一)严格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从严审核把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并认真履行出差审批程序。要将差旅审批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办出差审批手续,不得以事后差旅费报销审批代替事前公务出差审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开支标准,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标准。按照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办会、组织培训,严格控制会议和培训的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会议、培训支出审核责任制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有关规定,把好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和支出审批关。严格实行一会一结算、一培训一结算,费用报销应提供会议和培训通知、参加人员名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培训的批复文件等凭据。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开支的会议、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销。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办公设备等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生活用品,严禁套取会议、培训资金。 (三)严格公车购置和运行维护经费管理。针对公车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方式换车、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严禁向企业、下属单位摊派款项购车,严禁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严禁将公车落户个人名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严禁在车辆维修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严禁公款报销私家车费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公车运行成本。 (四)严格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和陪餐人员,不得突破接待费预算规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应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严禁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严禁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同城部门(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五)严格出国(境)经费开支。严格实行因公出国(境)计划审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落实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制度,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严禁挪用其他资金及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严禁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支出。 (六)严格津贴补贴发放。切实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挤占、挪用各类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坚决堵住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以各种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的漏洞。严格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和国家工资津贴补贴管理有关要求,如实申报、核定人员信息和经费预算,严禁超编制、超标准申报人员经费预算,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冒用财政资金。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津贴补贴政策,严格履行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设立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得以公款支付或者垫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通讯、取暖等费用。对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和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切实加强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避免重复购置,防止损失浪费。按照厉行勤俭节约的要求,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规范办理验收、移交、入库、核算等手续,严禁超标准、超范围配置。严格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到定期清查、家底清楚、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报批,未经审批或者确认,不得擅自处置。不得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规定,将国有资产落在个人名下,严禁公款私存、私放,防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二、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预算编制、执行、公开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预算意识、严格预算源头控制。 (一)强化预算编制管理。完善按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的内容和方法,促进预算编细、编实、编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规定,按照各类支出标准编制预算,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进一步加强对接待、出国(境)、公车、会议、差旅、培训、津贴补贴等经费的列支审核,规范支出范围,细化功能和经济分类科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依法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 (二)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格遵守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不断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严禁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预算资金,加强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使用公务卡结算,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要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减少现金支出,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切实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贯彻落实到预算执行的全过程。 (三)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促进各类预决算信息全面、完整、及时向社会公开。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要公开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并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支出均应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内控机制,严肃执纪执法问责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纪执法,严肃责任追究。 (一)增强法制观念。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视财经纪律为高压线,像抓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一样抓财经纪律执行,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要带头学习、熟练掌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依规办理会计事项,确保会计信息真实。 (二)加强内控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查找单位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点,制定风险防范、互相监督、职责明确的制衡约束机制。完善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明确单位公用经费的支出标准和报销流程,全面审核各类财务单据,不合规、超标准、要件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要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会计信息,加强支出审批和审核控制。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科学划分职责权限,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实现财务管理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从管理机制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将各项财务制度和支出标准作为财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规定、支出标准落实到位。要强化财务管理领导责任制,重大开支项目应集体研究决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对部门单位财务开支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立足岗位职责依法依规办理财务事项,加强审核与监控,确保各项支出合法合规。 (四)严肃执纪问责。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时刻保持对财经纪律的敬畏意识,主动加强监管,自觉接受监督。审计、财政部门要把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措施不减,坚决防止问题反弹。要严肃问责追究,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遏制财务管理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严肃财经纪律、严守财经秩序的浓厚氛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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