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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三无花粉和蜂巢蜜

发布日期:2018-03-02 10:04:21浏览次数:字体:[ ]

详细信息
标题投诉三无花粉和蜂巢蜜
内容投诉人:唐定国 电话:13037471056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街道中西结合医院对面5号路萍岛家幢2栋
被投诉人:淄博博山家佳康养蜂专业合作
法定代表:张征
电话:15092368978  0533 2712781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王舍路197号
2017年12月1号本人因生活所需在阿里巴巴网“淄博博山家佳康养蜂专业合作”店铺买了蜂巢蜜和花粉共计75盒,支付货款2625元,订单号:94390857518873267 ,收到货家人食用后口感极差,于是仔细查阅上述产品和外包装,蜂巢蜜没有生产日期等标签,而网上宣传有执行标准,QS标志,说明是预包装食品,花粉外包装上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号:Q/3201NLB006,没有生产许可证号,以上二种产品为预包装食品,该合作社没有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执照,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该销售者未履行食品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以上产品是不安全的,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请求调解退货退款并赔偿26250元。若该公司拒绝赔偿,请将该线索转为举报,第一百二十二条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按《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应有的奖励。
附件无附件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171221T12825提交时间2017-12-21 23:17:5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
     2017年12月28日食药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科苑所对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5-12号进行了检查,现场销售的为食用农产品。
2、傅家所对山东淄博张店区北京路南首朱家村福瑞园小区营业房7号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蜂巢蜜”“花粉”,未发现散装及预包装食品。
3、车站所对张店王舍路197号进行了检查,现场为收售二手车店。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投诉者投诉的两种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答复机构大汉网络 答复时间2018-01-05 15:43
附    件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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