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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食药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科苑所对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5-12号进行了检查,现场销售的为食用农产品。
2、傅家所对山东淄博张店区北京路南首朱家村福瑞园小区营业房7号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蜂巢蜜”“花粉”,未发现散装及预包装食品。
3、车站所对张店王舍路197号进行了检查,现场为收售二手车店。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投诉者投诉的两种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