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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公布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3 15:31:20浏览次数:字体:[ ]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和张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决定保留的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省地方性法规设定部分)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1

收养状况证明

再生育审批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2、《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鲁卫指导发【2016】2号)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具有《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民政部门

 

1、申请人填写收养子女情况申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包括申请人索引、个人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个人申请书三份。
3、填好审批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后交所在社区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所在社区上报镇办卫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区卫计局家庭发展科审核无误后出据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再生育审批

2

婚育证明(婚姻证明、生育证明、已有子女证明

再生育审批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2、《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鲁卫指导发【2016】2号)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具有《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村委会、居委会

1、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再生育子女婚育情况证明,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再生育审批

3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21日通过,2005年9月29日修订)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张店区管理、符合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十四周以上妊娠妇女,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缺陷和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胎儿健康的,持以下材料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②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章);③门诊病历、住院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④紧急情况下未进行鉴定的需在入院(站)后72小时以内,将医院出具的紧急情况报告单(加盖单位公章)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妇科备案。

十四周以上计划内妊娠人工终止妊娠审批

4

当事人只有并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16年1月修正)第四章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的通知(鲁计育政字[2002]14号,2016年8月公布继续有效)第三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程序规定“申请时应当提交1、居民身份证;2、户口证明;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所在单位或村居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填报《独生子女审(补)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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