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财监〔2017〕6号
张店区201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会计秩序,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监〔2017〕8 号)文件要求,我区于2017年7月至8月,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全区共检查单位50户,从检查的情况看,我区会计信息质量有了进一步提升。但是检查中也发现有些单位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执行财税政策不严格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不合规、不完整票据。个别单位支出中部分凭证不合规:主要是部分业务无正式发票,凭证附件不全,部分业务无明细。
(二)往来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部分单位“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作会计处理。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个别单位存在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况。
(四)购买部分物资,未入固定资产账。 部分单位购买的物资应计入固定资产,未严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支出”未单独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六)未严格执行公务卡报销制度。部分单位2016年度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未做到基本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处理处罚情况
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我区依法下达了处理处罚决定。
(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相关单位调整挤占挪用的15万元应上缴财政资金有关会计账目,并将15万元缴入财政专户。
(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对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相关单位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以前年度非税收入77500元上缴财政专户。该单位缴清后及时将代理银行财政收费凭证复印件、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复印件及账务处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张店区财政局监督局存档备查。
通过依法处理处罚,有利于促进被检查单位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水平,有效维护良好财经秩序。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17年9月8日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