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张店发文依法打击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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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上午,张店区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上,中共张店区纪委、中共张店区委组织部、中共张店区委政法委员会、张店区人民法院、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张店区信访局、张店区民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村、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通告》。 通告内文如下 为切实保障广大党员、选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愿,确保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公开、公平、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秩序等违纪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扰乱或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恐吓、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2.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3.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4.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5.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阻挠他人进入会场,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6.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7.在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8.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二)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 2.在选举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3.在选举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在选举现场聚众斗殴,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5.在选举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及越级走访,或者多人集体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6.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以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以下拉票贿选行为之一的,经查核属实,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投票选举前查实存在拉票贿选行为的,一律取消相关候选人资格;当选后查实存在拉票贿选行为的,宣布本届当选无效。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贿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纪律责任。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消费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礼品、实物或通过发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拉票的; 2.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假借慰问、帮扶等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5.通过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6.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或自有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7.以提供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名义,诱导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 8.以送钱送物、威逼利诱等方式,鼓动其他竞选人退出选举的; 9.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10.以明示、暗示、威胁等手段强制选举人选谁、不选谁或不参加选举的; 11.利用宗族派性矛盾搞小团体、小圈子,以小团体行为诱导、唆使选举人改变选举意志的; 12.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大字报等形式造谣传谣,对其他竞选人进行诋毁,影响选举人正确表达选举意志的; 13.违背事实、虚假承诺、欺骗选民,搞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的; 14.利用其他手段拉票贿选的。 (四)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坚持“严格执法、露头就打”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有贿选、受贿或者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希望广大党员群众大胆检举揭发破坏换届选举的行为,政法机关依法保护检举人,对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将予以严厉打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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