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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4 09:12:10浏览次数:字体:[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6年11月13日,我区辖区范围内出现重污染天气,AQI质量指标大于200,且未有改善迹象,根据《张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决定自2016年11月13日19:30时起,全区立即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响应。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建议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呼吁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二、区经信局:负责督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确保污染物减排措施到位。按照省厅要求,除保障民生外,其余涉气企业限产30%以上。电力行业限产或管理减排15%;建成区及站点周边5公里内钢铁、焦化、水泥、建陶、化工等重污染行业限产30%;建成区及站点周边5公里内砖厂、碳酸钙、粉磨站、水泥搅拌站限产30%,直接燃煤企业停产;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采取限产措施不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
三、张店环保分局:监督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及督促落实限产限排措施;负责本区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四、区住建局:负责落实建筑工地工程量减半,停止拆迁作业。督导落实施工单位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五、区教育局: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及户外活动等。
六、区交通运输局、张店公路分局、区环卫局:强化国省道、县道、城区道路的保洁措施,加大冲洗降尘频次。 
七、区城管执法局:加强执法,监督建筑、拆迁、道路施工、园林绿化、渣土运输等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开展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经营性燃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重污染环境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内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负责加强管辖区域内执法,监督建筑、拆迁、道路施工、园林绿化、渣土运输等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开展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经营性燃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九、区广播电视局:通过媒体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建议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呼吁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较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十、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淄博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按照张店区住建局职责落实。
十一、各单位于每日14时前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由张店环保分局汇总后报区政府。
联系方式:2861598(传真)、zdwg2866174@163.com。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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