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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0-1-14 15:02:34   浏览次数:1804

 

张店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和淄博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淄卫字[2009]316号)精神,结合我区2009年新农合工作的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统筹在村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比例为30%,封顶线统一为150元/人/年。

二、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一)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起付线100元,按70%报销。

(二)在区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起付线300元,301-10000元以内按50%报销,10001元以上按55%报销。

(三)在市属及省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起付线500元,按35% 报销。

(四)严格转诊制度,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转诊。因病情需要转省、市属定点医疗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镇、区新农合办公室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转诊备案,住院治疗费用按市属定点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到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三、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区新农合办,在异地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可凭务工单位证明、村委会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本镇新农合办公室经审核后,按区外定点医院比例补偿。

四、提高中医药服务报销补偿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大病住院发生的中医药服务费用(不含中成药),提高10%。

五、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六、大病住院封顶线第一年参合为10000元,连续两年参合为15000元,连续三年参合为20000元,连续四年参合为50000元,连续五年参合为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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