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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提高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9〕27号)和市政府、淄博军分区《关于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部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的意见》(淄政发〔2009〕7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部分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集对象范围和条件 征集对象范围为在派遣期内(2008、2009年毕业)张店区(不含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未婚男性未就业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85年1月1日后出生)。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集计划 2009年,区里计划列出20个区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名额,用于征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 三、征集办法 征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具体征集程序如下: (一)发布简章。由区征兵办公室根据今年征集计划情况,在媒体发布简章,主要内容包括:征集对象、条件,考试内容、时间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区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 (三)体格检查。区征兵办公室负责体格检查。 (四)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参加笔试,笔试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组织,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根据笔试成绩进行排序。 (五)政治审查。笔试成绩前20名进行政治审查,如有不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经政审合格的,公示7天。公示合格的,由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区人事局负责签订事业单位用人协议。 四、有关待遇 (一)征集的事业单位录用大学生,在兵员分配去向上原则安排到边远部队服役。服义务兵役期满正常退伍返乡后,由区人事局负责,根据原征集计划安置到相应事业单位工作。具体安置办法由区人事局制定。 (二)应征入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优惠政策。 (三)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期间享受我区城镇义务兵优抚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四)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期满正常退伍返乡后,一个月内持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分别到区人武部和区人事局报到,区人事局负责在报到后三个月内安置到相应事业单位工作。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伍后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安置计划: 1.在部队服役期间转改士官、考入军校或直接提拔为军官的,转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另行安置; 2.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3.退伍后一个月内未到区人武部、区人事局报到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部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区人武部、区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征集工作顺利进行。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三)保证新兵质量。区人武部、人事、公安、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新兵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确保每一名大学生新兵政治可靠、思想纯洁、身体健康,为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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