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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张店东部化工区建设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0-1-14 14:45:21   浏览次数:690

 

    为加快推进张店东部化工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及外来企业的合法利益,尽快将东部化工区发展成为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设施齐全、发展环境优美的精细化工园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东部化工区实际,特制定该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投资总额在10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以上,在具备建设条件后十八个月内建成投产,并且在张店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项目,可享受本优惠政策。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对于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区发展规划方向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二、资金扶持政策

所得税: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项目获利之日起,五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增值税: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由区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营业税: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从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资金扶持;三至五年内,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其它地方税: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所缴纳的其它地方各税(仅限因生产经营直接衍生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60%(不含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由区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城建开发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全部予以返还。

三、土地政策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外来投资项目新征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2.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四、收费政策

1.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它行政性收费。

  2.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和我区有特殊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五、对当地科技、环境、产业带动等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核准后给予资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六、张店东部化工区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外来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缴纳相关费用后,帮助其在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所有的投资手续审批。

七、引荐市外投资项目,在全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外方投资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奖励引荐人。奖金由区财政支付。

八、以上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淄博市以外的投资资金。

九、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9月起执行。

                    ΟΟ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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