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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银行业扩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淄博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考核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08〕1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大银行在我区设立的具有放贷权限并且在我区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 二、考核内容 (一)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各商业银行,按照其年内对区内企业净增贷款总额的0.5‰提取资金予以奖励(其中0.2‰用于奖励市级以上银行)。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省级以上高科技企业的贷款且期限一年以上的(不足一年的按时间折算),以当年各项贷款净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 (二)对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持的重点项目建设,按扣除保证金实际到位资金的0.2‰进行奖励。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商业承兑汇票,按扣除保证金后实际到位资金的0.1‰进行奖励。时间不足一年的,金额按一年期进行折算。 (三)对金融机构利用上级政策核销不良贷款(不含商业核销)且不再保留债券、解除担保或抵押的,按实际核销贷款额的1‰进行奖励。 三、考核奖励 (一)奖励对象为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功人员。 (二)奖励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奖金不低于 40%。 (三)对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的奖励,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奖励金额,其中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金不低于30%。 (四)对新引进银行优先执行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政策期满后,再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奖励。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日常协调工作。每年年终,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经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区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张店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张店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咏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刘玉泽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海波 区长助理、区财政局局长 张兴国 区发改局局长 齐继增 区金融办主任 王龙田 张店国税局局长 王殿玉 张店地税局局长 赵 亮 区金融办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齐继增兼任办公室主任,赵亮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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